各相关单位:
为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创造环境,推动科技创业孵化迈向更高水平,根据《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办法》(厦科〔2022〕9号),市科技局现启动2025年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综合型众创空间
1. 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无不良征信记录,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2个月。
2. 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入孵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服务流程等。
3. 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工位面积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场地为自有或租赁,租赁场地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24个月。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 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5个,孵化时限不超过24个月。初创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场地须与众创空间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址一致,入孵时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认定时在孵创业团队近一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3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3家。
5. 众创空间主要负责人及服务团队须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6. 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拥有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7. 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次。
8. 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创投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或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机制。
9. 每年有至少2个典型孵化案例。
(二)专业化众创空间
1. 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无不良征信记录,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2个月。
2. 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入孵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服务流程等。
3. 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工位面积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场地为自有或租赁,租赁场地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24个月。
4. 聚焦产业细分领域的在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数量不少于8个且占众创空间在孵团队和初创企业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主要特征,孵化时限不超过24个月。初创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场地须与众创空间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址一致,入孵时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认定时在孵创业团队近一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2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2家。
5. 众创空间主要负责人及服务团队须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6. 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拥有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7. 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次。
8. 具备较为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小试中试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或与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及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够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9. 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创投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或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机制。
10. 每年有至少2个典型孵化案例。
二、申报材料
1.市级众创空间认定信息表(见附件1)
2.众创空间简介。包含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队伍情况、提供的创业服务、2个以上孵化案例、含标识的内外部环境及位置定位图等。
3.孵化场地情况表(见附件2)。须附上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众创空间楼层平面图(应标注在孵企业(团队)与服务场地的位置和面积)。
4.专职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件3)。须提供发布通知当月社保缴交证明。
5.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汇总表(见附件4)。须附在孵团队、在孵企业的租赁协议和入孵协议复印件(所盖公章要求清晰、完整)。
6.近一年开展活动情况表(见附件5)。
7.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材料。应包括团队或企业入孵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服务流程等。
8.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见附件6)。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须附合作协议复印件。
9.投融资服务情况表(见附件7)。须提供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财务顾问服务服务相关合同复印件。
10、孵化绩效情况表(见附件8)。根据附件表格下方信息提供相应附件。
11.创业导师情况表(见附件9)。须附上创业导师签订的辅助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流程
寄送申请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公示)—下达认定文件
四、纸质申报材料提交方式
(一)受理方式
申报单位将纸质申报材料采用邮寄到指定受理地点。
(二)邮寄收件信息
厦门市政服务中心(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厅十号窗口),以上述集中受理截止时间最后一天寄出为准,柯昱 7703968。
(三)受理时间
通知发布起至3月21日,于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收件,逾期不予受理。
(四)业务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前沿处 2031315、2027808、2021361
五、注意事项
已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符合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鼓励其申报专业化众创空间;不符合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纳入综合型众创空间管理,无需重新认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