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厦科规〔202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强化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厦门市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5〕110号),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加快发展壮大科技服务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科技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研发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服务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服务收入,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围绕创新链完善研发服务链,支持以研发服务为主业的科技服务企业,持续提升为其他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标准制定和整体性解决方案的能力。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中安排“科技服务业方向”,强化对科技服务中小企业的引导支持。鼓励科技服务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等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促进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面向国内外引进创新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行业影响力大的高端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全球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在厦设立功能总部、地区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鼓励各区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吸引集聚科技服务企业,推动形成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聚焦存量企业提质增效、新企业培育、目标完成率、企业经营质效、工作机制创新等,建立市对区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评价机制,每年统筹最高1500万元科技发展资金,依据绩效给予各区相应资金奖励,相关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服务企业的培育和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壮大科技服务中小微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有经验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服务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独立创办或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兴办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合伙制科技服务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服务中小微机构不断涌现。优化科技服务中小微机构发展环境,完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梯次培育体系,对新认定的部级孵化器,卓越级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标准级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根据考核或复核结果,每年给予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最高100万元运营补助。以上奖励补助合计每年每家孵化器最高500万元。支持在厦高校建设大学科技园,提高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四、加快专业化人才集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有经验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活动,或离岗创办科技服务机构,可按规定最高保留6年人事关系。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引育高素质专业人才,鼓励申报国家、省市级人才计划,对入选计划的人才按规定提供人才引进、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五、加强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充分运用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等政策工具,加大对科技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科技服务中小企业按规定列入科技创新专项增信子基金支持范围,免收增信服务费,按实际贷款金额和实际贷款期限予以年化1%贴息支持,单户贷款最高2000万元。支持科技服务企业按规定纳入市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给予融资贷款支持,企业融资成本最高2%,其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

  六、培育新型科技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合同研发、技术交易、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工程化服务、科学仪器共享与融资租赁服务、共享车间等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围绕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及产业研发实际需求,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创新支持服务,按规定纳入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平台建成后将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后续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七、强化服务保障。建立市区两级科技服务业统筹推进机制,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企业走访、政策宣传与辅导服务,提高惠企政策知晓率、覆盖面。健全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评价,开展科技服务业发展跟踪。挖掘科技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推介,营造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本措施与其他同类型政策存在交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责任单位承担。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19日印发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强化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厦门市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5〕110号),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加快发展壮大科技服务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科技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研发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服务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服务收入,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围绕创新链完善研发服务链,支持以研发服务为主业的科技服务企业,持续提升为其他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标准制定和整体性解决方案的能力。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中安排“科技服务业方向”,强化对科技服务中小企业的引导支持。鼓励科技服务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等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促进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面向国内外引进创新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行业影响力大的高端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全球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在厦设立功能总部、地区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鼓励各区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吸引集聚科技服务企业,推动形成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聚焦存量企业提质增效、新企业培育、目标完成率、企业经营质效、工作机制创新等,建立市对区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评价机制,每年统筹最高1500万元科技发展资金,依据绩效给予各区相应资金奖励,相关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服务企业的培育和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壮大科技服务中小微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有经验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服务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独立创办或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兴办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合伙制科技服务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服务中小微机构不断涌现。优化科技服务中小微机构发展环境,完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梯次培育体系,对新认定的部级孵化器,卓越级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标准级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根据考核或复核结果,每年给予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最高100万元运营补助。以上奖励补助合计每年每家孵化器最高500万元。支持在厦高校建设大学科技园,提高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四、加快专业化人才集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有经验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活动,或离岗创办科技服务机构,可按规定最高保留6年人事关系。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引育高素质专业人才,鼓励申报国家、省市级人才计划,对入选计划的人才按规定提供人才引进、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五、加强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充分运用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等政策工具,加大对科技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科技服务中小企业按规定列入科技创新专项增信子基金支持范围,免收增信服务费,按实际贷款金额和实际贷款期限予以年化1%贴息支持,单户贷款最高2000万元。支持科技服务企业按规定纳入市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给予融资贷款支持,企业融资成本最高2%,其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

  六、培育新型科技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合同研发、技术交易、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工程化服务、科学仪器共享与融资租赁服务、共享车间等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围绕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及产业研发实际需求,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创新支持服务,按规定纳入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平台建成后将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后续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七、强化服务保障。建立市区两级科技服务业统筹推进机制,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企业走访、政策宣传与辅导服务,提高惠企政策知晓率、覆盖面。健全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评价,开展科技服务业发展跟踪。挖掘科技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推介,营造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本措施与其他同类型政策存在交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责任单位承担。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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