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科规〔2025〕6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

  科创孵化园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设立“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以下简称“金砖科创孵化园”)的重大倡议,深化金砖国家间科技创新务实合作,为金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撑,建成面向金砖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科技创新成果孵化和加速基地。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支持措施。

  一、推动金砖科创孵化园载体建设。金砖科创孵化园采取市区共建方式,按照“1+2+N”模式规划建设创新载体,即设立1个综合服务中心,依规定建设2个示范园区和N个特色园区,支持示范园、特色园建设成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根据运行绩效给予每年每家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金砖科技合作成果落地转化。多渠道引进、孵化金砖科技合作项目,鼓励开展各类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科研成果落地转化,对科技部已验收且具有转化潜力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成果项目,按起步期、成长期、成熟期分阶段给予创新企业合计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金砖创新合作项目,依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支持;市科技计划专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金砖子计划,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金砖创新中心、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金砖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外籍人才在金砖科创孵化园创新创业,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外籍人才创办企业,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市留学人员相关人才政策,对外籍人才在创业扶持、子女就学、生活待遇、技术职称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鹭引五洲 才聚八闽”全球创新创业大赛、“苏颂杯”未来产业技术创新赛、中国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高水平赛事获奖的高层次人才项目团队,支持纳入金砖创新合作项目落地金砖科创孵化园。支持金砖国家院士围绕集成电路与半导体、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深海空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领域,设立院士工作站,依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150万元建站补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外办、火炬管委会、市科协)

  四、支持引进国际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合作组织、高校院所等在金砖科创孵化园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强化金砖科创孵化园与金砖成员国、伙伴国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合作。依规定对引进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100万元,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2年每年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鼓励国内外技术经理人在厦注册执业,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金砖国家人员交流往来。设立“苏颂杯”未来产业技术创新赛金砖赛道,吸引金砖国家科技创业项目参赛,对获奖项目及其推荐机构予以奖励;支持金砖科创孵化园与国内外优质孵化器、加速器等具有丰富创新资源的平台企业、机构联动,举办“加速营”活动,服务科创项目和创新团队加速落地,给予“加速营”活动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金砖国家人才和企业交流往来,参照相关人才政策对受邀来厦参加各类金砖科创交流活动的外籍人员给予支持。持有厦门市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内的职业资格、在厦创业就业的金砖国家人才,在符合行业监管条件下,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厦提供专业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市人才引进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支持孵化园扩大海外影响。支持金砖科创孵化园赴金砖轮值主席国开展海外展示推介活动,鼓励企业对外展示科技成果,开拓国际市场,探索科技企业国际化合作新路径。公开发布随团参展企业要求,对符合要求的随团参展企业,给予每人最高1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加大“科创+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砖科创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引导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创新。鼓励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基金向金砖科创孵化园投放,经研究可对投向金砖科创孵化园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基金在现有返投认定基础上加计放大1.2倍计算返投。打造AAA级担保增信平台,完善科创企业发行科创债的担保增信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首贷续贷子基金的贷款和科技创新子基金贷款,暂免征收增信服务费。引导金融机构优化金融产品供给和服务,用好科创增信子基金等科技信贷产品,为金砖科创孵化园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金融保障。鼓励厦门市科创风投基金投向金砖科创孵化园,对按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实施股权回购的,可按规定免予资产评估和公开市场挂牌交易;建立直接投资风险容忍机制,将直接投资容亏率放宽至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金砖创新中心、各区人民政府、金圆集团)

  八、支持建设海外协同创新中心及境外特色园区。适时推动金砖科创孵化园与境外孵化机构合作设立境外服务窗口、海外协同创新中心及境外特色园区,为合作机构和出海企业提供场所和服务。对设海外协同创新中心或境外特色园区的运营合作机构实施目标考核制,以“运营补助+绩效奖励”相结合方式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本措施与国家、省市其他同类型政策存在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入驻金砖科创孵化园载体的相关机构主体,依法适用厦门科学城有关支持政策。

  本措施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

  科创孵化园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设立“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以下简称“金砖科创孵化园”)的重大倡议,深化金砖国家间科技创新务实合作,为金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撑,建成面向金砖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科技创新成果孵化和加速基地。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支持措施。

  一、推动金砖科创孵化园载体建设。金砖科创孵化园采取市区共建方式,按照“1+2+N”模式规划建设创新载体,即设立1个综合服务中心,依规定建设2个示范园区和N个特色园区,支持示范园、特色园建设成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根据运行绩效给予每年每家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金砖科技合作成果落地转化。多渠道引进、孵化金砖科技合作项目,鼓励开展各类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科研成果落地转化,对科技部已验收且具有转化潜力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成果项目,按起步期、成长期、成熟期分阶段给予创新企业合计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金砖创新合作项目,依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支持;市科技计划专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金砖子计划,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金砖创新中心、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金砖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外籍人才在金砖科创孵化园创新创业,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外籍人才创办企业,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市留学人员相关人才政策,对外籍人才在创业扶持、子女就学、生活待遇、技术职称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鹭引五洲 才聚八闽”全球创新创业大赛、“苏颂杯”未来产业技术创新赛、中国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高水平赛事获奖的高层次人才项目团队,支持纳入金砖创新合作项目落地金砖科创孵化园。支持金砖国家院士围绕集成电路与半导体、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深海空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领域,设立院士工作站,依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150万元建站补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外办、火炬管委会、市科协)

  四、支持引进国际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合作组织、高校院所等在金砖科创孵化园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强化金砖科创孵化园与金砖成员国、伙伴国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合作。依规定对引进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100万元,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2年每年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鼓励国内外技术经理人在厦注册执业,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金砖国家人员交流往来。设立“苏颂杯”未来产业技术创新赛金砖赛道,吸引金砖国家科技创业项目参赛,对获奖项目及其推荐机构予以奖励;支持金砖科创孵化园与国内外优质孵化器、加速器等具有丰富创新资源的平台企业、机构联动,举办“加速营”活动,服务科创项目和创新团队加速落地,给予“加速营”活动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金砖国家人才和企业交流往来,参照相关人才政策对受邀来厦参加各类金砖科创交流活动的外籍人员给予支持。持有厦门市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内的职业资格、在厦创业就业的金砖国家人才,在符合行业监管条件下,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厦提供专业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市人才引进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支持孵化园扩大海外影响。支持金砖科创孵化园赴金砖轮值主席国开展海外展示推介活动,鼓励企业对外展示科技成果,开拓国际市场,探索科技企业国际化合作新路径。公开发布随团参展企业要求,对符合要求的随团参展企业,给予每人最高1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加大“科创+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砖科创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引导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创新。鼓励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基金向金砖科创孵化园投放,经研究可对投向金砖科创孵化园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基金在现有返投认定基础上加计放大1.2倍计算返投。打造AAA级担保增信平台,完善科创企业发行科创债的担保增信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首贷续贷子基金的贷款和科技创新子基金贷款,暂免征收增信服务费。引导金融机构优化金融产品供给和服务,用好科创增信子基金等科技信贷产品,为金砖科创孵化园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金融保障。鼓励厦门市科创风投基金投向金砖科创孵化园,对按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实施股权回购的,可按规定免予资产评估和公开市场挂牌交易;建立直接投资风险容忍机制,将直接投资容亏率放宽至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金砖创新中心、各区人民政府、金圆集团)

  八、支持建设海外协同创新中心及境外特色园区。适时推动金砖科创孵化园与境外孵化机构合作设立境外服务窗口、海外协同创新中心及境外特色园区,为合作机构和出海企业提供场所和服务。对设海外协同创新中心或境外特色园区的运营合作机构实施目标考核制,以“运营补助+绩效奖励”相结合方式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本措施与国家、省市其他同类型政策存在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入驻金砖科创孵化园载体的相关机构主体,依法适用厦门科学城有关支持政策。

  本措施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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