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暂行办法》(闽科监〔2020〕2号)和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暂行办法》(闽科监〔2020〕2号)和《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管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遵循“权责对等、科学规范、放管服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项目申报受理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项目申报指南的形成是否科学规范、论证充分;
(二)项目申报条件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三)项目申报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四)网上申报渠道是否通畅。
第五条 项目立项管理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评审立项工作方案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二)评审组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三)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四)立项结果是否公开、公示;
(五)立项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项目实施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承担单位科技安全、科技伦理、组织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任务书规定的研发、建设进度完成情况;
(三)资金的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项目验收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项目是否存在到期未验收;
(二)项目验收程序、组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三)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是否完成;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验收专家是否存在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六)项目验收结果的运用是否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根据需要,可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资金核查、绩效评估(评价)、现场监督方式,同时受理投诉举报。
第九条 随机抽查适用于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财政资金3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项目,对抽取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期内项目的检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
第十条 专项检查适用于对重大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织管理责任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情况的检查。
第十一条 资金核查适用于财政资金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与中期评估合并进行。主要核查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评价)适用于对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的综合评估评价。
第十三条 现场监督适用于重大项目的专家评审(网评除外)、项目验收,以及其它需要现场监督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主要包括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资金核查、现场监督等事项。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科技金融处负责绩效评估(评价)工作,每年按一定比例抽取项目,进行事后绩效评估(评价)。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有关项目管理处室(包括协助承担部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的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项目验收、中期评估、绩效评估(评价)等工作,并提前通知市科技局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市科技局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视情况安排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将投诉举报、涉嫌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项目验收中发现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项目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市科技局有关项目管理处室负责将上述项目材料,及时报送并配合市科技局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检查、资金核查、绩效评估(评价),可根据需要采取组织专家进行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形式开展。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
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性质、查明原因,及时下达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强化科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评价)结果运用,将科技监督和绩效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在相关科技活动中出现不配合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评价)工作或失信、违规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诚信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予以终止项目、取消一定期限内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申请市级各类科技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5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和审计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市科技局有关工作人员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它需要监督的科技创新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