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制定出台了《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解释如下:
一、政策依据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暂行办法》(闽科监〔2020〕2号)和《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1号)等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二、政策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改进科技评价体系和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是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市科技局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出台《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管理办法》,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操作依据和政策指导。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总则、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组织实施、结果运用、附则”等六章,二十七条。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第三条,主要对《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督与评估原则进行了明确。
1.适用范围(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对市科技局主管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4.监督原则(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遵循“权责对等、科学规范、放管服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
(二)第二章 监督内容。第四至第七条,主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的监督内容和事项的进行细化和明确,监督方和被监督方都有明确的工作依据,增强监督工作开展的可操作性。
1.申报受理环节(第四条):规定了4项监督内容。
2.立项管理环节(第五条):规定了5项监督内容。
3.实施环节(第六条):规定了3项监督内容。
4.验收环节(第七条):规定了6项监督内容。
(三)第三章 监督方式。第八至十三条,主要规定了适用于不同监督事项和监督对象的五种监督方式。
1.随机抽查(第九条):随机抽查是落实“放管服”改革,改变督查方式、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监督效率的重要举措,适用于财政资金30万元以上的一般项目。第九条规定了随机抽查是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取的,且对执行期内项目的检查频率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
2.专项检查(第十条):专项检查适用于对重大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织管理责任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情况的检查。
3.资金核查(第十一条):资金核查适用于财政资金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与中期评估合并进行。主要核查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4.绩效评估(评价)(第十二条):绩效评估(评价)适用于对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情况、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的综合评估评价。
5.现场监督(第十三条):现场监督适用于重大项目的专家评审(网评除外)、项目验收,以及其它需要现场监督的科技创新活动。
(四)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十四至第十九条,主要对市科技局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科技金融处的监督职责以及市科技局有关项目管理处室接受监督事项进行了明确。同时,强调监督检查重点为投诉举报、涉嫌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等,并明确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
1.市科技局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的监督职责(第十四条):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主要包括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资金核查、现场监督等事项。
2.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科技金融处的监督职责(第十五条):负责绩效评估(评价)工作,每年按一定比例抽取项目,进行事后绩效评估(评价)。
3.市科技局有关项目管理处室接受监督事项(第十六条):规定了市科技局有关项目管理处室(包括协助承担部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的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项目验收、中期评估、绩效评估(评价)等工作,并提前通知市科技局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市科技局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视情况安排人员进行监督。
4.监督检查重点(第十七条):规定了监督检查重点为投诉举报、涉嫌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项目验收中发现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有关项目管理处室负责将上述项目材料,及时报送并配合市科技局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5.监督工作的组织形式(第十八条):规定专项检查、资金核查、绩效评估(评价),可根据需要采取组织专家进行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形式开展。
6.受理投诉举报业务处室(第十九条):明确了由市科技局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以及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第五章 结果运用。第二十至二十四条,主要对科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式、科研失信行为和惩戒方式进行明确。对部分约束性条款的内容,如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违规行为的处理条款,我们充分考虑到市科技局的职责权限,权限范围内的,可作出明确规定,权限范围外的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及科技部、省市政府的规定。
1.项目和资金的优化管理(第二十一条):强化科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评价)结果运用,将科技监督和绩效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2.违规对象的分类处理(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市科技局有关工作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定。
(六)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主要对本《办法》参照适用范围、实施时间、解释权进行明确。
四、咨询方式
可拨打电话(2050118、2035277)进行咨询,也可以微信关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微信公众号或者登陆市科技局网站了解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