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5-05 16:07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专家库管理,我局对《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厦科规〔2021〕8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规范科技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价、咨询活动,保障厦门市科技评价、咨询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提高厦门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厦门科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家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经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遵循原则】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并做好专家服务工作。

  第五条【运维机构及职责】专家库的日常运维、系统管理和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可以购买服务方式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主要负责专家出入库信息初审、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专家日常联络、专家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基本条件】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实事求是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创新动向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科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价、咨询等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鼓励符合条件的女性技术、管理人才申请入库。

  (六)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分类及条件】入库专家除符合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专家

  (1)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

  (3)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五位获奖者;

  (4)担任国际或国内学术组织高级职务,或参与过国内外主要技术标准修订工作;

  (5)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2.企业专家

  (1)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3)“三高”企业中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技术负责人或分管科研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过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

  (5)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五位获奖者;

  (6)省高层次人才、市“双百计划”人才;

  (7)具有海外相应专业领域从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

  (二)管理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从事科技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政策;

  2.担任社会团体、科技中介组织负责人且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3.科技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财经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会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上市公司、中大型企业财务负责人。

  (四)金融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熟悉科技、金融、财税、信贷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在金融、保险等领域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2.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入库方式】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主动邀请、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入库

  1.公开征集。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专家申报系统上填写《厦门市科技专家申请登记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签署保密和纪律协议,经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3.资格审核。专家库运维机构及时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报科技局审核。

  4.公示。市科技局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实名反映,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市科技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5.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可进入专家库。

  (二)主动邀请入库

  市科技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本地或外地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予以公示入库。确因工作需要紧急入库的,可先入库再予公示。

  (三)共建共享

  1.本地单位推荐。鼓励我市相关部门参与厦门市科技专家入库推荐工作。由我市相关部门推荐的外地专家,专家所填信息真实性由推荐单位负责,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按专家入库程序入库。

  2.与各地科技部门共建专家库。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规定入库。

  第九条 【信息变更】专家库管理系统每年定期向入库专家发布提示变更通知,专家信息有变更的,专家应及时登录专家库修改完善相关信息,由市科技局审核后生效,信息变更不再进行公示。专家信息变更纳入专家信用管理档案。

  第十条【专家出库】入库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出库:

  (一)在参加评估、咨询等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

  (二)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

  (三)经专家信用综合评价,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3次;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

  (七)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第十一条【出库程序】专家出库程序:

  (一)专家主动出库。专家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系统出库,出库后不再作为厦门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资格。对于专家有第十条所列情形的,由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方式】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专家和邀请制专家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专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专家抽取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专家抽取时应充分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互补性,综合考虑专业跨界、年龄结构。

  邀请制专家是指对于特定工作任务,随机抽取不能满足需要,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从专家库中按一定的条件、数量选定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十三条【抽取程序】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部门)提出专家使用事由,提出专家抽取的要求,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抽取专家。使用单位(部门)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由市科技局科技专家库系统按1:1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与候选专家联系,并在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记录联系情况,最终确定参加评审专家名单。若确定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的比例补充抽取。

  第十四条【专家评价】建立专家评价机制。专家使用单位可在相关评审等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上,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公平公正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评审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记录专家在科技评价、咨询过程中发生的良好信用与不良信用行为,评价结果纳入专家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动态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在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标注或告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部门。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专家信用评价等情况每年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权利和职责

  第十六条【专家权利】专家参与评价、咨询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等得到保护;

  (三)具有评审结果的知情权;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五)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价、咨询活动;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七条【专家职责】专家参与评价、咨询活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评价、咨询意见。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价、咨询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价、咨询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价、咨询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有第十八条任一情况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厦门市科技专家库更新信息;

  (五)遵守评审现场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时间进行评审;

  (六)准时参加评审活动,如无法参加应提前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回避机制】专家参加评价、咨询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评价、咨询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5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

  (三)5年内与参评对象共同发表过科技论文或共同承担过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能会影响项目公正评审;

  (四)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五)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发生法律纠纷;

  (六)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有业务往来等经济关系;

  (七)与被评审单位隶属同一法人单位;

  (八)与被评审项目同期申报项目;

  (九)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如:专家对项目申报单位、评审项目负责人等,存在学术偏见或认识偏见;

  (十)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形。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建立专家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含专家履职、评审能力、评审质量、公正性等相关要素,通过信用评价指标,对专家参与评价咨询评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信用信息来源】专家评价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依托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专家库管理系统根据各使用单位提交的专家历次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专家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专家入库默认信用等级为良好。

  第二十二条【信用信息应用】根据专家信用等级,逐步在以下环节进行应用:

  (一)信用等级良好及以上专家具有参与科技评价、咨询活动的资格;

  (二)重大科技评价、咨询活动,优先选用信用等级优秀的专家;

  (三)科技评价、咨询活动需要指定专家组组长的,优先选用信用等级优秀的专家。

  第六章  诚信监督

  第二十三条【评审活动监督】市科技局应当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专家不良行为界定】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价、咨询等资格;

  (二)隐瞒个人情况,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评价、咨询等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务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评价、咨询意见;

  (七)泄露评价、咨询过程中需要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评价、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违反市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市科技局举报,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市科技局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相关举报。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责任】专家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管理】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科技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号,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申请: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三)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第二十八条【违规行为处理】市科技局对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良行为的评审专家,终止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办法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市科技局所有。

  第三十条【办法施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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