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5-05 16:11

  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我市科技咨询与评估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作用,2008年厦门市科技局出台了《厦门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制定出台已十几年,无法适应目前科技管理需要,为进一步完善科技专家库动态管理和使用评价,规范专家咨询评审行为,保障相关各项科技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在广泛参考和借鉴了国家及兄弟省市的相关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稿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征求了我市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局内各处室意见建议,并经集体研究,最终形成《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总体框架

  《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共分7章30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制定目的、科技专家定义、遵循原则、管理部门、运维机构及职责。

  第二章“专家出入库”,共6条,包括专家入库基本条件、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入库方式、专家信息变更、专家出库条件、专家出库程序。

  第三章“专家库使用管理”,共4条,包括专家库使用方式、专家抽取程序、专家评价、专家动态管理。

  第四章“权利和职责”,共3条,包括专家权利、专家职责、回避机制。

  第五章“信用管理”,共4条,包括专家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来源、信用等级、信用信息应用。

  第六章“诚信监督”,共6条,包括评审活动监督、专家不良行为界定、社会监督、使用单位责任和义务、使用单位管理、违规行为处理。

  第七章“附件”,共2条,明确办法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三、主要特点

  《办法》中针对以前出台的《厦门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十多年来专家库使用、管理上存在问题,并结合目前科技评估、咨询、评价等工作的发展,提出新的应用及管理思路,及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细化了专家入库出库条件及方式

  1.按类别设置专家入库条件。为了满足不同评审对专家的需求,将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金融专家,考虑到因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性质不同,对专家职称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在新《办法》中设置了不同的入选条件,如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注重职称及其取得的成就,企业专家不注重职称,注重其管理能力及其在领域取得成就;

  2.增加了专家入库方式。《办法》将专家入库方式由原来的单一公开征集,改为公开征集+主动邀请+共享共建三种方式,这样不但可增加本地专家数量,同时可大大增加外地专家数量,以满足我们科技评估评价等工作要求。《办法》中针对专家入库方式不同,明确了各类入库方式专家入流程,便于管理。

  3.建立专家出库条件。为了保证专家库高效运转,在《办法》设置了专家出库条件,对超过年龄限制、本人不愿再担任专家、评审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设置了出库条件,及出库流程。

  4.增加了专家信息变更要求。为了保持专家信息准确性,解决以前专家库专家信息多年未更新问题,在《办法》中,明确了专家信息变更要求,要求专家库管理系统每年定期向入库专家发布提示变更通知,并将专家信息变更纳入专家信用档案,以促进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

  (二)明确专家库使用管理及专家权利义务

  为便我市评估、咨询、评价等工作更加规范、公平,一是将专家库使用分为随机抽取和邀请制专家两种方式,并对这两种方式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二是建立专家评价机制,要求专家库使用单位在专家库应用结束后,在系统中对专家进行评价,以便于更好的约束专家行为;三是明确了专家权利和职责,使评审专家在充分享有自身权利的同时能忠实地履行好评审职责。

  (三)提出专家信用管理要求

  《办法》从专家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信用信息来源、信用等级确定、信用信息应用等几方面阐述专家信用管理建设。

  (四)增加了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章中从评审活动监督、专家不良行为界定、社会监督、使用单位责任和义务、使用单位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对各责任进行了约定,并对违反规定提出了处罚措施。此次的修订内容中,重点修订了第二十四条中专家不良行为界定内容,采用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部19号令)中第九条对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界定内容;对二十八条中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了修改。

  四、咨询方式

  可拨打(姜艳红,2022858)进行咨询,也可微信关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微信公众号或者登录市科技局官网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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