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1-21 15:01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对《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2018〕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项目按照《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厦科规〔2021〕6号)执行。“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形式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方式,具体规定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科技局职责】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建议;

  (三)编制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四)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专家评审、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所需条件;

  (三)按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项目验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科技服务机构职责】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协助开展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下属事业单位和科技服务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接受市科技局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家职责】市科技局建立专家咨询、评审机制,在项目立项、中期评估、项目验收、项目终止等环节组织专家咨询、评审活动。专家职责如下:

  (一)严格遵守咨询、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二)准确把握项目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专业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回避制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应当回避。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项目分类】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资助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具有重大创新性、引领性、支撑性或重大成果转化前景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条【立项程序】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需经过项目申报受理、专家评审、部门审核、公示、签订合同等基本程序,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调研。

  第十一条【申报通知】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产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计划种类、申报条件、资助方式等内容,根据需要可采取公开竞争、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公开竞争项目的申报通知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申报时限。

  第十二条【申报受理】

  (一)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已在厦门登记注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具有实施项目所需的场所、人员、资金和技术等条件。

  3.没有逾期未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4.项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卫生医疗机构的,其二级院、系、部)牵头实施的市级在研重大项目不超过2项,且原则上当年度只能申报1个重大项目;经市科技局确认的重点培育研发机构不受此限。

  5.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牵头单位通过项目申报系统填写项目申报表,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的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

  2.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的科研诚信承诺书;

  3.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委托厦门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组织专家评审。重大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论证方式,一般项目评审采取网络评审、集中评审、会议论证等方式。

  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或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从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指标体系,重点对项目的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实施方案和经费合理性独立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部门审核】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单项拟资助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负责核实及处理。

  第十六条【签订项目合同】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并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内容应与立项文件、申报书内容一致。立项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牵头单位应配合完成合同签订。由于项目牵头单位原因,造成合同逾期未签订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主体责任】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承担的项目由负责项目实施的院(系、部)或科室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过程检查】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市科技局一般不开展中期评估、抽查等过程检查。

  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向市科技局申请开展中期评估,每个项目在执行期内最多进行一次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申请时间不得迟于项目到期前6个月。原则上项目能够按计划推进,主要研发内容、项目总投入和资助资金投入均过半,资金使用合规的,可通过中期评估。

  第十九条【项目合同变更】

  (一)项目实施期内,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但发生以下情形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参与单位;

  2.延长项目实施期限;

  3.除预算总额调减以外,其他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

  (二)以下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不需报市科技局批准或备案:

  1.项目实施期内,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验收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2.项目负责人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相应调整科研团队。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制度】市科技局建立重大项目年度报告制度。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应通知重大项目的牵头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上年度的执行情况(含财务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期限】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最长1年,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1次。

  第五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二十二条【预算编制】除资助资金包干使用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经费包干制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基础研究类项目、人才类项目,以及资助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根据需要采取经费包干制。经费包干制项目不需编制预算。

  第二十三条【预算构成】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总额应与支出预算总额相等。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第二十四条【收入预算构成】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为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作为其他来源资金。

  第二十五条【支出预算构成】支出预算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个科目。

  1.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和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劳务费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项目组成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包括工资费用,以及人员所在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财政核拨和核补经费单位不得在劳务费中列支本单位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项目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

  (一)直接费用: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揭榜挂帅”项目中,发榜方支付给揭榜方的费用列入业务费,只需测算总额,不需提供明细。

  (二)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其他项目的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六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七条【资助方式】科技计划项目可采取事前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等资助方式。具体资助方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局拨付资金】市科技局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拨付方式将资助资金拨付给项目牵头单位:

  (一)经费包干制项目在项目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拨付。

  (二)除经费包干制以外的其他事前资助项目:

  1.资助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下的,在项目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拨付。

  2.资助资金在30万元以上,原则上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后30日内拨付70%,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20%(项目下设子课题的,通过中期评估的子课题拨付20%,未通过的子课题暂缓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10%资金;未开展中期评估的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30%的资金。

  3.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需要,对资助资金3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申报通知中另行规定资金拨付比例,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结合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三)后补助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在验收证书签发后30日内一次性拨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

  (四)其他资助方式:拨付时间及拨付比例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牵头单位下拨资金】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或项目参与单位拨付资金。项目牵头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此类情况的单位,市科技局可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条【经费核算及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市级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对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经费使用范围】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事前资助项目的首笔资金和中期评估后拨付的资金应按照项目经费支出科目范围使用;验收后拨付的资金可由项目单位自主用于科研支出,不限于本项目。

  (二)经费包干制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经费使用,但必须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

  (三)后补助项目的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使用,不限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二条【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的科研财务助理,由其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和住房公积金可计入项目劳务费。

  第三十三条【预算调剂】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课题间的预算调剂、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之间的预算调剂由项目牵头单位报市科技局审核后批准。

  2.项目预算总额不允许调减。

  (二)直接费用科目间预算调剂

  1.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总额不调减的前提下,设备费等直接费用科目间的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需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2.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科目间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间接费用调剂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允许调增,但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不需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七章 项目验收及终止

  第三十四条【组织验收】市科技局委托下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验收专业机构,在市科技局指导下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时,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并进行,不单独开展。

  第三十五条【验收方式及时限】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方式包括会议验收和简易验收。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牵头实施,且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的项目可采取简易验收方式,其他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

  需进行专项审计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四个月内完成验收。不需进行专项审计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

  第三十六条【验收材料】项目牵头单位申请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除经费包干制项目以外,其他资助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供验收专项审计报告;经费包干制项目和3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项目资金决算表;

  (四)项目证明材料,包括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论文等。

  第三十七条【简易验收程序】适用简易验收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向验收专业机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由验收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并根据专家意见出具初步验收意见,提交市科技局审核,由市科技局出具最终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会议验收程序】

  (一)资助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在合同到期次月向验收专业机构提出验收预申请,由验收专业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25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市科技局同意后可延长至35个工作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一式三份。验收专业机构收到专项审计报告后,将其中一份交给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在收到专项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正式向验收专业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二)资助资金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及经费包干制项目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由项目牵头单位直接向验收专业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专业机构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在接受验收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并在验收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提交市科技局审核,由市科技局出具最终验收结论。

  第三十九条【验收结论】验收后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出具验收证书。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项目下设子课题的,项目和子课题均需出具验收结论,子课题验收方式参照项目验收方式进行。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子课题)验收合格:

  1.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提供公共服务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

  2.项目下设子课题的,需全部子课题验收合格,项目才能验收合格,否则项目验收不合格。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子课题)验收不合格:

  1.项目关键技术指标、主要科技成果未完成(此2项由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合同及相关领域背景予以确定),或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无法提供完成技术指标、科技成果等的有效证明材料;

  2.项目实际总投入未达到预计总投入的70%。预计总投入是指项目合同约定的总投入扣除尚未拨付的资助资金;

  3.项目合同有约定经济效益指标的,经济效益指标未完成合同约定的70%,经济效益指标指项目销售收入;

  4.未经市科技局批准,项目牵头单位逾期提出验收申请的。

  第四十条【提前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验收时间不超过合同执行期的一半。

  第四十一条【余额拨付】验收合格的项目可以获得资助资金余额,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拨付资助资金余额。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应在平台建设期内加入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网,未按期加入的,平台验收后不予拨付资助资金余额。

  第四十二条【结余资金留用】项目验收合格后,结余的资助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的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四十三条【项目终止情形】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两种情形。

  (一)出现以下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主动终止申请:

  1.项目承担单位经营困难或停止经营;

  2.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致使项目无法实施的;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愿意继续实施项目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的,项目将被动终止:

  1.项目牵头单位在合同执行期满6个月后仍未提出申请验收;

  2.项目牵头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且未主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3.项目牵头单位未主动提出终止申请,但项目实际已停止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项目终止程序】

  (一)主动终止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已将全部资助资金退还市科技局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申请表》和退回资金的银行回单,市科技局批复项目终止。

  2.项目承担单位未将全部资助资金退还市科技局的:

  (1)由项目牵头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申请表》、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实施证明材料(项目研发成果或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论文等);

  (2)市科技局收到项目终止申请材料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组织专家评估后出具终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中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是否需退回已资助的资金及应退金额;

  (3)需退回资金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退回资金。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收到市科技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回资金,并将银行回单提供给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收到银行回单后批复项目终止。

  (二)被动终止程序

  被动终止项目由市科技局的项目管理处室负责调查并收集佐证材料,经市科技局研究后批复项目终止。

  第四十五条【终止后续处理】

  (一)主动终止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已全额退还资金的,不影响后续申报各类科技扶持资金、资质、称号;项目单位未全额退还资金的,在其全额退还资金前,不得申报各类科技扶持资金、资质、称号。

  (二)被动终止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自项目被动终止文件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扶持资金。

  第四十六条【项目成果管理】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印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进行登记。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建立项目分类评价绩效制度,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立项、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惩戒措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科技局将终止项目实施,不再拨付资助余额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扶持资金、资质、称号。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以虚假材料套取项目资助资金,或在项目实施、评估、验收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材料;

  2.以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同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的;

  3.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不按时提供材料,且经提醒仍未及时改正的,3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十条【对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的惩戒措施】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绩效评价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5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和审计资格。

  第五十一条【责任追究】科技、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上级资金安排的项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科技专项资金安排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适用本办法。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本办法实施以前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的项目,仍按《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2018〕58号)执行(直接费用科目间的预算调剂管理和结余资金留用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操作细则》(厦科资配〔2021〕1号)、《厦门市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工业与信息化领域)中期评估和验收操作规程》(厦科高〔2021〕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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