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21 15:04

  一、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一是中央出台新政,要求地方贯彻落实。2021年8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要求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尽快修订相关规定或办法。二是旧办法到期。《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2018〕58号)自实施以来,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该办法已到期,需修订出台新政衔接旧政。

  二、新办法在深化“放管服”方面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一是精简预算编制。预算科目整合为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3个科目,并明确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二是减少过程检查。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以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中期评估等过程检查;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开展中期评估,每个项目最多开展1次。

  三全面下放预算调剂权。在预算总额不调减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单位。

  四是允许结余资金留用。验收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留用,不设留用年限。

  三、新办法在优化服务,强化激励方面推出了哪些主要举措

  一是提高间接费用计提比例。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的间接费用计提比例由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提高到60%。

  二是扩大经费包干制范围。基础研究类项目、人才类项目以及资助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根据需要采取经费包干制。经费包干制项目不需编制预算,经费使用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需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项目验收时无需进行专项审计。

  三是要求项目单位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指定科研财务助理,其所需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和住房公积金可计入项目劳务费。

  四是优化经费拨付规定。30万元以上的项目,首期资金拨付比例由60%提高到70%,中期评估后20%,验收后10%(无中期评估的,验收后30%),市科技局也可根据项目需要灵活确定资金拨付比例。

  四、新办法在细化流程,规范管理方面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一是明确项目单位申报条件。新办法要求:1.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没有逾期未验收的市级项目;2.项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卫生医疗机构的,其二级院、系、部)牵头实施的市级在研重大项目不超过2项,且原则上当年度只能申报1个重大项目(经市科技局确认的重点培育研发机构不受此限)。

  二是细化项目合同变更的审批权限。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项目负责人或参与单位变更、项目延期、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的,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以变更。

  三是明确项目延期次数和时间。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最长1年,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1次。

  四是优化项目验收指标。新办法作了两方面的调整:1.经济指标界定为销售收入,删除了税收指标;2.项目总投入和销售收入均要完成合同约定的70%才能通过验收。

  五是被动终止时间由逾期1年调整为逾期半年。项目牵头单位在合同执行期满6个月后仍未提出申请验收,项目将被动终止。

  五、咨询方式

  可拨打(邓敏,2057061)进行咨询,也可微信关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微信公众号或者登录市科技局官网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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