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6-06-15 14:54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厦门市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降低企业和科研机构创新成本,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规范“闽西南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运行管理,结合以往管理办法,对《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目的

  (一)整合在厦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科学仪器设备资源;

  (二)通过共享平台面向闽西南地区乃至全省、全国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三)提高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率,避免重复购置;

  (四)以财政奖补方式激励服务方开放共享、运营方做优服务;

  (五)将仪器共享情况纳入相关创新平台评估考核体系。

  三、范围期限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6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科技局出台的同类型政策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服务奖补计算方式改变

  原管理办法要求至少服务3家以上单位,按服务金额的比例给予奖补。修订后的办法要求服务单位需达5家以上且单台共享仪器服务一个使用单位的年度总金额大于5000元的可按共享总台次享受财政奖补。

  (二)仪器共享总台次计算方法

  仪器共享总台次是指同一台共享仪器在一个年度内,为不同使用单位提供服务的数量累加。同一单位使用该台设备多次或长期服务,仅计算为一台次。将该单位所有共享仪器设备的单台服务家数相加,得到该单位年度仪器共享总台次。

  (三)取消使用补助

  原管理办法对“三高”企业及新引进单位给予30%费用补助(最高50万/年)。修订后取消了对仪器使用方的直接费用补助政策。

  (四)完善加入流程

  加入流程分为:信息填报、信息审核、信用承诺、入库上线。相比原管理办法增加了信用承诺,服务提供单位需在线签署《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信用承诺书》,强化诚信管理。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市科技局创新体系与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592-203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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