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以及厦门市关于科技创新引领工程的工作部署,对即将到期的《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三)《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
(四)《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五)《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5〕1号)
(六)《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 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4〕1号)
三、范围期限
政策生效期为2025年9月8日,有效期3年。本管理办法与其他同类型政策存在交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本管理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新型研发机构分级及部分认定条件
原办法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分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重大研发机构两档。修订后的办法将新型研发机构分为三档,即保留原办法的两档,并将名称更改为“重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及“重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此外,增加基础档,即符合科技部《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指导意见》中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要求和相应条件即可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后不直接享受财政扶持资金,但享有按规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重点及重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保留原政策中关于场地、设备的认定条件,并明确了常驻研发人员包含工作满一定时长的柔性引进人员,以及将原条款中“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占比30%”变更为“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40%、50%”。
(二)优化多元化扶持方式
一是修订的政策将补助范围从设备投入扩大到研发投入,补助扶持上限从五年3000万和5000万分别修订为三年每年300万和1000万。二是绩效评价及奖励由原政策仅对重大研发机构扩大至重点研发机构,评价周期由每两年调整为每年,对评价为优秀、良好的,按综合产出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绩效奖励,每年获评为优秀、良好的机构比例控制在10%、20%以内。
(三)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分类
根据功能定位不同,将新型研发机构分为科学研究类、成果转化类及研发服务类,并将在后续绩效评价中进行分类评价。
(四)支持主动布局新型研发机构
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强化产业技术供给,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方向,填补厦门市产业空白,或聚焦厦门优势产业强链、补链、造链,主动布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基本建设经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运营经费、绩效奖励等方面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五)政策资金分担方式
为加强市、区联动,共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共担。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市科技局科技合作处
联系电话:0592-202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