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同安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5-01-26 15:41

各有关单位:

  《同安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同安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厦门市同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6日

  

同安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营造更加完善的创新环境,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孵化载体建设

  1.支持创建科技孵化器。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社会力量围绕我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和共享。

  2.按照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等相关规定,落实有关培育奖励、运营补助等支持政策;新设立且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不同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最高100万元、省级最高30万、市级最高20万。

  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3.鼓励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首次通过或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其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给予40%奖励。

  4.对在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3年内)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三、壮大专精特新企业规模

  5.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6.支持专精特新后备企业发展。建立区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库,实施精准培育,支持企业入选市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在其获得市级绩效考核奖励后,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7.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根据市级政策要求予以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仅可享受一次)。

  四、加快建设研发机构

  8.对新获上级部门认定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以及创新联合体、联合实验室等平台,分别按照国家级最高200万元、省级最高50万元、市级最高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9.对新获上级部门认定批准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市级补助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40%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重大研发机构的,配套奖励最高补足至200万元。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类型或不同级别的研发机构认定时,按“就高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类型研发机构在获得不同级别认定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五、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10.对规模以上且企业当年度产值(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较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企业的研发费用,在获得市级研发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40%的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加强科技攻关支持

  11.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科技项目和产学研项目。按项目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区级奖励。其中科技项目按国家级最高10%、省市最高5%,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额度100万元。产学研项目最高不超过市级补助的10%,每家企业累计奖励额度50万元。国家和省、市、区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12.对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的,单家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个项目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七、提升科技服务能力

  13.鼓励开展技术交易。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在其取得市级技术经济活动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区级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40%,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14.激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落地的,在其取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区级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40%,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15.对获得市级投入或者绩效奖励的小试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在市级资金支持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区级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6.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支持市“苏颂杯”未来产业技术创新赛等赛事在同安举办,对赛事执行机构、获奖项目推荐机构、获奖且拿到市级全额奖金的企业,按其赛事执行费、所获赛事奖金分别给予不超过20%奖励。

  八、强化人才智力支撑

  18.对符合省级以上引才计划和市“双百计划”等项目,按照《同安区高层次人才引育九项措施》(厦同委人才组〔2024〕1号)等市区两级相关规定给予扶持奖励。具体项目和金额由区委人才办审定。

  19.激发企业引才育才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引才育才,按照《同安区高层次人才引育九项措施》(厦同委人才组〔2024〕1号)“第六条积极鼓励引才育才”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九、附则

  20.本措施适用于在同安区实际经营(第17条赛事执行机构、获奖项目推荐机构除外),且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不存在涉黑涉恶等问题的企业和运营单位。如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当地规定享受相关奖励补助,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安全生产政策,且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或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及运营单位不予奖补。

  21.本措施涉及市区同类事项,若市级政策有需区级财政承担的,则企业择优且不重复享受;若市级政策无需区级财政承担的,则企业可叠加享受。同一单位申报涉及区财政资金扶持的同类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现有企业(项目)已享受“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按“一企一策”相关协议内容执行。

  22.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资金从年度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所涉扶持资金由区、镇按厦同委发〔2021〕7号体制相关规定执行。所涉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并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及扶持申请受理情况等综合考量调整奖补比例和金额。

  23.为推进科技创新发展,从科技三项经费计提20%设立产业基金,投资、支持中小科创企业发展。为优化提升创新创业创造环境,提升科技服务质量和水平,从科技三项资金中适当安排管理费用,用于咨询研讨、生态营造以及组织申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性支出。

  24.本措施由同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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