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根据文件要求,各处室出台政策措施前,应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严格对照《意见》要求,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后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对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发布。
(创新处 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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