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激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规范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修订了《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并激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规范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以下简称“研补”)管理工作,提高研发费用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在本市实际经营,开展自主研发活动并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研发活动的确认和研发费用的归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补助方式和程序
第三条 研发费用补助主要流程包括:
1.发布通知:每年下半年,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发布当年研补申报通知,明确补助条件和标准、申报流程、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和说明等。
2.企业申报:企业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企业须对研发费用归集和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核查相关信息:市科技局对申报研补的企业开展相关信息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抽查部分企业的研发项目及研发费用、涉黑涉恶查询、信用查询和同类补助查重等。
4.资金拨付:
政策所需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按比例确定实际兑现奖补金额以及拨付方案。
对拟拨付企业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通知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办理。
对存在核查结果未确定、研发费用应调未调等情况的企业,待后续结果确定后分批处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查重
1.研补资金与市级研发类财政补助按申报年度获得的补助资金相互查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企业如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不重复享受市级普惠性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研补,企业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不再申报享受协议有效期内的研补。
3.企业获得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在研补计算基数中扣除,不重复享受补助。
第五条 企业信用情况查询
资金拨付前,市科技局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查询,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拨付当批及以后批次研补: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涉黑涉恶企业;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企业;处于财政科技扶持资金限制申报期间;其他依法不予拨付的情形。信用良好且不涉及其他问题的企业,可视情优先安排拨付。
第六条 信息变更报备
研补信息填报完成后,企业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研发费用、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备。
第七条 资料留存配合核查
1.企业须接受和配合科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企业对研发活动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技术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如有异地分支机构的,留存备查资料须存于企业本部。
第八条 处理措施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给予处理:
1.补助退回:获得研补的企业,如后续研发费用调减的,企业应主动报告,及时退回已拨付资金与应补助资金的差额。
每年申报研补时,市科技局根据企业提供的数据,对近三年研补重新进行核算,经核算已拨付资金多于应补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将在核算当年补助金额时扣减其差额,当年补助金额不足扣减的,企业应及时退回差额。
2.未按要求及时全额退回:企业在规定的退款时间内未全额退回的,在其全额退回资金前,将被列入限制申报财政科技资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
3.虚假申报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企业,市科技局将全额追缴相应补助资金,取消其后5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相关内容如有调整,在当年度研发费用补助通知中明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厦科规〔20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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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26日印发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激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规范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修订了《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并激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规范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以下简称“研补”)管理工作,提高研发费用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在本市实际经营,开展自主研发活动并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研发活动的确认和研发费用的归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补助方式和程序
第三条 研发费用补助主要流程包括:
1.发布通知:每年下半年,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发布当年研补申报通知,明确补助条件和标准、申报流程、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和说明等。
2.企业申报:企业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企业须对研发费用归集和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核查相关信息:市科技局对申报研补的企业开展相关信息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抽查部分企业的研发项目及研发费用、涉黑涉恶查询、信用查询和同类补助查重等。
4.资金拨付:
政策所需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按比例确定实际兑现奖补金额以及拨付方案。
对拟拨付企业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通知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办理。
对存在核查结果未确定、研发费用应调未调等情况的企业,待后续结果确定后分批处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查重
1.研补资金与市级研发类财政补助按申报年度获得的补助资金相互查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企业如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不重复享受市级普惠性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研补,企业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不再申报享受协议有效期内的研补。
3.企业获得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在研补计算基数中扣除,不重复享受补助。
第五条 企业信用情况查询
资金拨付前,市科技局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查询,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拨付当批及以后批次研补: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涉黑涉恶企业;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企业;处于财政科技扶持资金限制申报期间;其他依法不予拨付的情形。信用良好且不涉及其他问题的企业,可视情优先安排拨付。
第六条 信息变更报备
研补信息填报完成后,企业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研发费用、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备。
第七条 资料留存配合核查
1.企业须接受和配合科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企业对研发活动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技术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如有异地分支机构的,留存备查资料须存于企业本部。
第八条 处理措施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给予处理:
1.补助退回:获得研补的企业,如后续研发费用调减的,企业应主动报告,及时退回已拨付资金与应补助资金的差额。
每年申报研补时,市科技局根据企业提供的数据,对近三年研补重新进行核算,经核算已拨付资金多于应补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将在核算当年补助金额时扣减其差额,当年补助金额不足扣减的,企业应及时退回差额。
2.未按要求及时全额退回:企业在规定的退款时间内未全额退回的,在其全额退回资金前,将被列入限制申报财政科技资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
3.虚假申报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企业,市科技局将全额追缴相应补助资金,取消其后5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相关内容如有调整,在当年度研发费用补助通知中明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厦科规〔20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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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26日印发 |
- 《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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