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科规〔202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对《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 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政策兑现、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五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前沿及技术发展潮流的研究方向,围绕产业技术变革前端,聚焦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技术、第三代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通信、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深海空天开发等产业领域,开展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强化厦门市产业技术供给,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生产或非研发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建设类型及功能定位,分为以下几类:

  (一)科学研究类:聚焦前沿技术探索、基础科学研究,以从事前沿科学研究、推动产业技术变革、探索重大科技创新等为目标。

  (二)成果转化类:面向产业需求开展应用技术开发、技术攻关与工程化研究,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三)研发服务类:提供产业技术转移、衍生孵化、委托研发等专业化服务,支撑产业链协同创新。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机构可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投资主体应满足多元化要求。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订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机构可申请认定为重点新型研发机构:

  (一)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含柔性引进人员)人数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30%;

  (二)能够正常运营,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200万元以上;

  (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0%。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机构可申请认定为重大新型研发机构:

  (一)投资主体中至少包含投资基金、高校科研院所及关联机构、科研团队、技术参股人四类主体之一。

  (二)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后,累计支出2000万元(含)以上;

  (三)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四)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500万元以上;

  (五)常驻研发人员(含柔性引进人员)不少于2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六)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核心技术,合同研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0%。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按实际研发投入经费(不含市区财政补助资金)30%、50%,予以最高300万元、1000万元补助,三年最高补助3000万元。

  第十二条  补助期内市级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科学研究类、成果转化类、研发服务类每年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首次认定的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分别最高按综合产出的50%、30%,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绩效奖励。每年获评为优秀、良好的机构比例控制在10%、20%以内。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整改合格后可重新申报;整改结果仍不合格则取消重点或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四条  鼓励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同一研发机构已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仪器设备补助和我市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办法的研发投入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作为申报主体,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科技政策;按规定享受厦门市人才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入驻“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强化产业技术供给,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方向,填补厦门市产业空白,或聚焦厦门优势产业强链、补链、造链,主动布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基本建设经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运营经费、绩效奖励等方面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达到重点或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重点或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收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依法依规将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未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或变更后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应申请重新认定,有效期内方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新型研发机构未按规定参与评价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共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厦科规〔2020〕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8日印发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对《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 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政策兑现、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五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前沿及技术发展潮流的研究方向,围绕产业技术变革前端,聚焦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技术、第三代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通信、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深海空天开发等产业领域,开展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强化厦门市产业技术供给,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生产或非研发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建设类型及功能定位,分为以下几类:

  (一)科学研究类:聚焦前沿技术探索、基础科学研究,以从事前沿科学研究、推动产业技术变革、探索重大科技创新等为目标。

  (二)成果转化类:面向产业需求开展应用技术开发、技术攻关与工程化研究,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三)研发服务类:提供产业技术转移、衍生孵化、委托研发等专业化服务,支撑产业链协同创新。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机构可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投资主体应满足多元化要求。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订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机构可申请认定为重点新型研发机构:

  (一)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含柔性引进人员)人数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30%;

  (二)能够正常运营,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200万元以上;

  (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0%。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机构可申请认定为重大新型研发机构:

  (一)投资主体中至少包含投资基金、高校科研院所及关联机构、科研团队、技术参股人四类主体之一。

  (二)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后,累计支出2000万元(含)以上;

  (三)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四)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500万元以上;

  (五)常驻研发人员(含柔性引进人员)不少于2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六)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核心技术,合同研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0%。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按实际研发投入经费(不含市区财政补助资金)30%、50%,予以最高300万元、1000万元补助,三年最高补助3000万元。

  第十二条  补助期内市级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科学研究类、成果转化类、研发服务类每年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首次认定的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分别最高按综合产出的50%、30%,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绩效奖励。每年获评为优秀、良好的机构比例控制在10%、20%以内。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整改合格后可重新申报;整改结果仍不合格则取消重点或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四条  鼓励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同一研发机构已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仪器设备补助和我市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办法的研发投入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作为申报主体,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科技政策;按规定享受厦门市人才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入驻“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强化产业技术供给,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方向,填补厦门市产业空白,或聚焦厦门优势产业强链、补链、造链,主动布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基本建设经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运营经费、绩效奖励等方面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达到重点或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重点或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收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依法依规将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未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或变更后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应申请重新认定,有效期内方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新型研发机构未按规定参与评价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共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厦科规〔2020〕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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