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5-10-00-2025-031
    • 备注/文号:厦科人〔2025〕10号
    • 发布机构: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05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11-05 17:41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和规范我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现印发《厦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操作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5日

      

      厦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审查操作规程(试行)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开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拟申请登记成立并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让、科技成果评估以及提供科技咨询服务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请条件

      申请市科技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其所属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应属于市科技局职能管辖范围;

      (二)单位名称应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科技人员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以研究院为组织形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五)有合法使用权的场所,以及相适应的科研设施和办公条件。

      三、申请材料

      发起人(单位)向市科技局申请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材料包括:

      (一)关于申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七)章程草案;

      (八)拟聘用科技人员及专职人员名单、科技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主要业绩、其他能够反映科技水平的材料等);

      (九)办公场所使用权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四、办理流程

      (一)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单位(人)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人),并说明理由;

      (三)市科技局批复后,申请单位(人)持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五、附则

      (一)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依法依规接受年检,落实党建工作要求,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规程未予明确的事项,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三)本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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