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厦科综〔2018〕24号】
    时间:2018-11-13 15:07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新修订的《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81112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科技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实施细则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市科技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包含需要让社会公众或者管理相对人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本实施细则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按法定形式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市科技局未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市科技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公正、公平、便民”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含科技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综合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承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协调、督促和管理等职责。

    第五条 各处室在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更新本处室制作或者获取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对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办理涉及本处室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提出处理意见;

    (四)办理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各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政府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

    (二)公开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开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含科技秘密)、个人隐私,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合法利益的损害;

    (五)公开信息发布时机是否适宜;

    (六)公开信息中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七)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市科技局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科技局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工作分工、权责清单事项及联系方式

    (二)科技政策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三)科技行政确认、公共服务等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确认、公共服务等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科技发展规划、科技计划项目

    (五)市科技局工作动态;

    (六)财政预算决算

    (七)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执法案件信息;

    (八)公务员选调、人事任免等情况;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科技局予以主动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含科技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含科技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提供政府信息的处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选择信息属性),经处室负责人审签同意后报定密责任人;

    (二)定密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后报局综合处;

    (三)局综合处对各处室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再次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局主要领导或受委托的分管领导签发后,负责给予信息编号并公开;对是否应当主动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确定是否公开;

    (四)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或已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完整、存在错误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更新、补充、更正。

    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一)市科技局网站;

    (二)市科技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厦门科技”;

    (三)局政务公开栏;

    (四)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五)市科技局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点和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综合处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并于每月5日和20日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两次集中送交市档案馆和图书馆。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局综合处会同各业务处编制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指南和目录。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科技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要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的除外。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用途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擅自在公开媒体发布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交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公开形式要求等。申请人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填写并提交申请表,也可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传真或者互联网提交。所提交的申请表须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或者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点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七条 局综合处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处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交相关处室办理;承办处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定密责任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签发后,由局综合处在2个工作日内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形式进行答复。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不得公开。

    申请表和答复材料由综合处负责统一登记、编号并存档。存档的材料应含文档目录、申请表、答复告知书、内部审批资料、信函邮寄单证、申请人受领签收单据等相关资料。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可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承办处室原则上应当在延长答复期限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定密责任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签发后,由局综合处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同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表信息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经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项目较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予以调整。申请人不按照要求予以相应调整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依法不属于市科技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市科技局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要求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可以告知申请人自行搜集查阅,市科技局不对所申请公开信息进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

    (九)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市科技局不予提供;

    (十)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市档案馆的,可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向档案馆进行查询;

    (十一) 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相关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处室应当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依法引导申请人正确行使权力。

    第二十一条 承办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含科技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在期限内没有做出不同意答复的,视同为同意公开。第三方明确答复不同意公开的,原则上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提出予以公开的审查意见,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应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落实、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和时效等进行一次自查评估,及时发现、收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各处室根据自查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局综合处负责具体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本局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局综合处负责信息公开载体、场所的运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局综合处会同各业务处于每年331日前,编制、公布市科技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当年度以及历年累计的收费以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不按规定向市档案馆、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的;

    (五)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错误、虚假的政府信息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九)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上级部门的指导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科技局及局属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含科技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责任制。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负责人,各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定密责任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综合处)在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协调、督促工作。局保密领导小组确定1-2名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审核、报批工作。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确定原则》等的要求,做好本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稿人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依据);

    (二)信息产生的处室(或经办处室)、局属单位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定密责任人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四)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综合处)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五)局领导签批。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含科技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含科技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局保密领导小组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条 不同处(室)、局属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自审,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对特殊政府信息的处理, 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拟公开上级或者同级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经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因工作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对于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信息,确需公开的,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再公开;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确需公开的,仍应按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公开。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各处室、局属单位未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指导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81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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