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及局属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建立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责任制。局主要负责人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负责人,各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负责人,定密责任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局保密领导小组确定1-2名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审核、报批工作。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科技部确定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确定原则》的要求,做好我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局属单位进行保密自审,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定密负责人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不明确的,应提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局保密领导小组不能确定的,应报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八条 不同处(室)、局属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自审,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
第九条 对特殊政府信息的处理, 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拟公开上级或者同级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经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因工作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对于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信息,确需公开的,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再公开;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确需公开的,仍应按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公开。
第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各处(室)、局属单位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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