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12-16 10:20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厦门市依法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

  2020年8月,我市出台了《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厦府办规〔2020〕7号),有效期五年届满。自实施以来,有效激励了自主创新,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完善科技奖励体系,提升科技奖励质量,服务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大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目标任务

  修订后的《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旨在强化党对科技奖励工作的全面领导,优化科技奖励体系,突出战略导向和需求牵引,通过完善奖项设置、提高奖励标准、优化评审机制,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促进高水平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助力厦门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进展

  根据国家及省科技奖励办法修订的相关精神,结合其他计划单列市科技奖励设置经验,市科技局广泛开展调研,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的相关人员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多轮征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意见,并在官网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相关意见已充分吸纳。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了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性文件统一审查等程序。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厦门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及相关管理活动。

  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5章36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强化党的领导与战略导向

  明确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重大事项报市委批准。强化科技奖励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厦门发展需求的导向,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高效益成果转化及国际科技合作,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二)调整奖项设置与奖金标准

  奖项设置方面:一是完善奖励链条。参照国家、福建省及各地做法,结合我市科技创新的新形势需要,项目奖增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形成“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成果转化-产业应用”完整奖励链条。自然科学奖侧重前瞻性,技术发明奖侧重原创性,科学技术进步奖侧重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侧重实效性。二是鼓励国际科技合作。为推动国际大科学计划、金砖科创孵化园、“一带一路”等国际科技合作,增设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调整后五大项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总数不超过65项。三是人物奖维持不变。每三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超过2人,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不超过10人。

  奖金标准方面:一等奖由25万元提高至50万元;二等奖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三等奖由5万元提高至10万元。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每项30万元。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100万元,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奖金25万元。

  (三)完善提名制度与责任分工

  完善提名制度,参照国家和其他省级科技奖,报奖方式由原来的提名制和申报制并存,调整为全面实行提名制(不再受理自荐),提名主体包括各区、各部门、专家学者及专业机构。

  进一步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做好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激发各主体参与科技奖励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健全诚信监管与奖励管理

  明确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科研不端等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不得被提名。

  设立监督组,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实行全程监督。

  强化奖励荣誉属性,规范宣传行为,禁止利用奖项牟取不当利益。

  六、注意事项

  提名者及被提名个人、组织应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名前应按规定完成相关公示程序。具体提名材料等要求请以当年度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提名通知为准。

  七、关键词诠释

  市科学技术奖:指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组织和个人的奖项,包括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电话:0592-205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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