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30 17:41

  一、制定背景

  《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4号)于2025年3月25日到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促进厦门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

  本政策涉及政策依据、各方职责、申报对象、立项程序、项目管理等共十八条。

  (一)增加“免评审”青年项目内容

  第四条【项目类别】为加快培育青年科学家和青年科技人才,针对优秀青年博士,符合要求的,按程序给予“免评审”青年项目支持。第八条【申报条件】(四)“免评审”青年项目申请人需获得博士学位,满足上述第(二)(三)点要求,同时满足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明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资助额度

  第五条【经费投入】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扶持,实行预算总控。面上项目每项资助8万元、青年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联合项目经费由项目单位全额自筹解决。

  (三)明确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情况

  第八条【申报条件】项目负责人无在研的国家、福建省、厦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市级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不存在用相同或内容相近的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

  (四)明确项目分类管理

  1.合同签订及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联合项目由各项目单位自行管理。具体内容:第十条【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和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2.经费管理、终止和延期及成果要求:面上、青年和联合项目均实施统一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第十二条【经费管理】、第十三条【终止和延期】和第十四条【成果要求】。

  (五)删除部分内容

  删除原办法成果要求中论文专著的英文名称要求和知识产权标注资助及项目立项编号要求,详见第十四条【成果要求】。

  (六)细化相关条款

  1.主动终止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终止和延期】市自然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市自然基金项目已开始实施且已使用项目经费,由于项目负责人离职、死亡、重大伤残、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单位主动终止申请且无法全额退回财政资金的,市科技局收到项目终止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评估出具终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中应明确项目单位应退金额。需退回资金的,市科技局收到项目单位退回资金银行回单后批复项目终止。

  2.项目验收操作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市自然基金项目验收方式为简易验收。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线上提交验收材料,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线上验收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项目单位做好相关配合。项目研究内容已基本完成、主要验收指标(知识产权和论文为单独验收指标)达成且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70%,专家通过率不少于60%且财务专家合格,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在发文之日起30日内将未使用的财政资金缴回市科技局。

  (七)其他说明

  1.申请联合项目的单位需提前向市科技局报备(内容含设立联合项目的申请函,并承诺自筹资金保障到位,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等),原则上每家单位在市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申请一次,如需取消执行联合项目,可在每年指南发布前提出申请。

  2.2025年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依据该政策执行。

  三、政策期限

  本办法2025年9月26日印发,2025年10月26日生效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四、咨询、联系方式

  业务处室:市科技局创新体系与政策法规处

  咨询电话:0592-203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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