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配套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20 13:20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发〔2024〕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3〕17号)等文件中关于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配套的相关规定,对资金配套的具体要求、流程、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细化,特制定《厦门市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配套实施细则》。

  二、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范围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重大项目。

  三、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配套对象和标准

  资金配套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获得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课题)立项且上一年度有实际到位中央财政资金的企业。

  资金配套标准为按企业实际所获中央财政资金(不包括转拨其他参与单位资金)给予最高50%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课题)最高1000万元,国家和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课题)总投入。对承担生物医药类国家重大新药创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专项的企业,按照国家实际资助1:1的比例予以配套,国家、省、市项目资助总金额不超过项目(课题)总投入。

  四、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配套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包括:项目备案、发布通知、报送材料、项目受理、信息核查、公示及拨付资金等环节。

  五、配套资金使用和管理

  明确了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明确了项目发生变更、中止、撤销及项目执行期结束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等情况时,对配套资金的处理办法等。

  六、执行期限

  本细则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七、咨询联系方式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资源配置处  0592-2021878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隐私保护

网站标识码:3502000032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5号闽ICP备20014390号-1

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 邮编:36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