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11-05 16:48

  一、为什么要制定《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本政策主要有哪些扶持措施?

  1.高企认定奖励:对于规上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非规上企业,首次通过或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规上企业名单以上年末统计部门公布的规上企业名单为准。

  2.市高出库奖励: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万元奖励。

  3.孵化奖励: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规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孵化一家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如何申报以上奖励?

  1.高企认定奖励及市高出库奖励为“免审即享”,市科技部门对当年度通过高企认定企业审核后按照类别予以发放。

  2.孵化奖励:是科技部门每年会公开发布年度申报同志,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提交材料即可。

  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哪些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本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多久?

  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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