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31 14:49

  一、背景依据

  为了对接国家、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福建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厦门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规〔2023〕17号),结合我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规划,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原《厦门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加强我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发展,促进研究成果应用,提升我市临床研究水平,规范厦门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厦门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科学推进和有效运行。

  三、工作进展

  市科技局在梳理原有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其它省市的相关政策,形成征求意见稿,通过专家座谈会、官网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意见,同时征求市卫健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按规定进行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核和公平性竞争审查。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为厦门市辖区内,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延用2020年原有结构框架,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和评审”、“建设运行管理”、“验收与评估”、“资金与政策”、“附录”等七章共三十六条款。主要调整如下:

  (一)资金扶持力度与2020年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保持一致,相关条款调整为:对通过验收的厦门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补助,对评估优秀的再给予150万元支持;对通过验收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补助(与市级中心不重复享受),对评估优秀的再给予150万元支持;对取得资质并完成建设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福建省分中心给予400万元补助,对评估优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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