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闽科规〔2022〕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科研诚信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科研诚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制定《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科研诚信管理,提升科技业务事项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
三、工作进展
市科技局于2023年5月启动制定《办法》,经征求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信用办等相关部门和局内各处室意见并作出相应修改;
2023年6月14日-25日,在市科技局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2023年7月6日,市科技局邀请厦门市重点产业10余家企业代表参加座谈,吸纳听取企业意见建议;
2023年9月1日,经过市科技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出台以上《办法》;
2023年9月13日,市科技局印发《厦门市科研诚信暂行管理办法》。
四、范围期限
该《办法》使用范围为厦门市辖区内,自2023年10月13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3日。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
1.第一章“总则”部分,阐述了《办法》的制定依据,介绍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科研诚信责任主体以及科研诚信管理原则。
2.第二章“科研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部分,明确科研失信行为主要包括抄袭剽窃,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弄虚作假等,同时明确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4种处理情形,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应共享至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科技部的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3.第三章“处理措施”部分,明确了处理措施的种类,9种措施视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合并施行,同时明确了处理的从轻从重情形;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是否涉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是否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等,作为判定取消申报资格期限的依据。
4.第四章“处理程序”部分,对于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我局将按科技部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同时明确了我局对于失信处理对象的认定程序,由业务处室审查提出并告知拟被处理对象、经局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下达处理决定书,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对市科技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程序提出申诉和复核。
5.第五章“科研诚信管理机制”部分,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和科研人员的职责,并要求全面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和审核制;实行严重失信主体惩戒期满后自动移出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机制;建立了科研信用信息修复机制。
6.第六章“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六、注意事项
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市科技局将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
七、关键词解释
科研诚信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八、咨询方式
联系人: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
联系方式:0592-2032205
也可微信关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微信公众号或者登录市科技局官网了解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