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21 17:10

  一、修订背景

  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促创业具有重要作用。市科技局于2019年修订出台的《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厦科〔2019〕6号)已到期。为贯彻落实《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1号)等法规政策,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和培育未来产业能力,结合近年来我市众创空间发展情况,我局起草了《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稿多次征求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区政府、火炬高新区、自贸委等意见建议,并在科技局官网、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经集体研究最终形成《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

  1.第一章“总则”部分,阐述了《办法》的政策依据,明确了众创空间的定义、功能定位、基本任务和发展方向,规定了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

  2.第二章“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部分,明确了综合型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认定材料和程序。

  3.第三章“众创空间考核”部分,明确了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等次以及考核程序。

  4.第四章“管理与监督”部分,明确众创空间后续管理,如重大事项变化及时报备、按要求参加统计以及取消称号的情形等。

  5.第五章“促进与发展”部分,鼓励众创空间提升运营服务能力、加强开放创新合作,同时明确支持行业组织发挥作用。

  6.第六章“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事项。

  三、主要修订内容

  衔接2019年版《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厦科〔2019〕6号)和《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1号),《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修订。

  1.明确众创空间定义和功能,即增加了第二条众创空间定义、第三条众创空间功能相关条款。

  2.细化了综合型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如要求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近一年注册新企业不低于5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3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3家,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导师,有创投基金或合作基金,每年至少2个典型孵化案例等。

  3.细化了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如近一年注册新企业不低于4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2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低于2家,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导师,有创投基金或合作基金,每年至少2个典型孵化案例等。

  4.提高了对租赁场地的时限要求,由原“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12个月”修改为“租期不少于36个月且剩余租期不少于24个月”。

  5.删除了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数量不超过在孵团队数量”的要求。

  6.细化考核指标,明确重点考核众创空间基本条件、运营管理情况、服务开展情况、在孵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情况、培育新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吸纳应届毕业生就业情况、落实国家政策方针情况等指标。

  7.完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称号的情形,增加“有环境事故”“严重失信”“停止运营”等情形。

  8.进一步明确了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情形,即“在认定和考核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众创空间,对其收回补助资金”。

  9.增加第五章“促进与发展”章节,引导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运营能力,鼓励加强国内外创新创业合作,明确支持行业组织建设。同时,明确支持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转型为孵化器,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10.第六章“附则”增加“各区(含火炬高新区、自贸委)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引导性条款。

  11.其他方面:明确了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范围,细化了对众创空间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要求,细化了专业化众创空间专业服务条件的要求,优化了认定和考核程序等。

  四、咨询方式

  可拨打电话(2021361)进行咨询,也可以微信关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微信公众号或者登录市科技局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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