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市科技局针对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先后在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软件与信息服务、机械装备与智能制造、生态环保、现代农业、综合服务等产业建设了40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推进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规范化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平台的社会效益,我局于2019年7月出台了《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及建设流程,使平台管理更加规范。但由于目前该《暂行办法》已到期,为全面贯彻实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水平,我局拟定《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稿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及部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单位意见后,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经集体研究,最终形成《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总体框架
新《办法》在原《暂行办法》基础上将原来的平台运营管理及绩效考核分为两个章节,即平台运营及管理、平台绩效考核管理,增加平台奖惩章节,全文共七章,二十三条。新《办法》主要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平台建设、平台运营及管理、平台绩效考核管理、平台奖惩、附则等七部分。
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政策制定目的依据、平台定义、总体思路、平台的主要任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共2条,包括决策机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第三章“平台建设”,共5条,包括平台建设主体、建设方式、建设条件、平台管理及建设要求。
第四章“平台运营及管理”,共3条,包括平台管理要求、分类运营重点、平台的开放共享。
第五章“平台绩效考核管理”,共3条,包括平台动态管理、绩效考核要求、绩效考核等级规定。
第六章“平台奖惩”,共4条,包括平台滚动支持规定、绩效奖励标准、违规惩戒措施、失信处理。
第七章“附则”,共2条,包括政策解释权、平台实施期。
三、主要特点
《办法》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的要求,在2019年出台的《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暂行办法》基础进行了修改,其主要特点如下:
1.增加了平台的定义,将两类平台确定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一是由市科技局立项支持建设;二是前期建设经市科技局认可,符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特征的社会力量处建平台。
2.将原《暂行办法》中的主要原则、技术研发平台、资源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平台等条款进行了整合。归纳为“总体思路”,强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政府主导搭建、市场化运作”的要求,突出创新导向、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并提出管理方式。
3.增加了平台功能要求。明确了平台主要任务:一是科学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检验测试、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评估、技术交易服务等;二是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培养;三是开展技术交易、技能培训、合作交流活动;四是平台共享、服务机制建立。
4.增加了平台建设条件。对平台建设单位从人才队伍、项目负责人、资源、场所、具备能力、管理机制、资金、技术和服务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建设要求。
5.将原《暂行办法》中建设流程细化为“建设方式”、“平台管理”、“建设要求”。将平台的建设方式分为公开竞争、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几种方式,将平台建设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确定了平台的建设周期及建设中的要求。
6.增加了对平台承担单位管理要求。要求平台承担单位成立平台运营机构,建立规章制定、强化服务意识,创新运营和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7.增加对平台不同建设单位的要求,对政府主导建设的平台要求完善“自我造血功能”;龙头企业牵头建设的平台,要求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及开放服务机制;高校、科研机构牵头建设的平台,要求完善产学研用紧密协同机制。
8.增加了对平台绩效考核等级设置。量化了平台绩效考核等级、标准及优秀、良好的比例。优秀:考核成绩在85分(含)以上且排名前20%(不高于20%);良好:75分(含)以上且排名前50%(不高于50%);合格:65分(含)以上;不合格:65分以下。
9.明确了对绩效考核优秀平台滚动支持标准。《办法》中明确规定,绩效考核等级为优秀,且有提升改造需求的平台,可向市科技局申请滚动支持,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可采取“一事一议”。
10.增加了平台绩效奖励标准。为了鼓励平台运营单位更好发挥平台作用,也为了政策的完整性,将《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第19条中有关平台绩效奖励标准调整后纳入新《办法》。新《办法》对绩效考核优秀与良好平台绩效奖励进行了区分,将绩效考核优秀平台的技术服务收入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到15%,奖励标准由每年50万元(两年考核一次,考核2个年度,两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改为单个平台最高奖励150万元;绩效考核良好平台奖励比例仍为10%,奖励标准未提高,只在文字表达上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单个平台每年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两年考核一次,考核2个年度,两年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修改为单个平台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对象由原来的企业为主建设年度绩效考核优良的平台,调整为所有年度绩效考核优良的平台,扩大奖励范围。
11.增加了失信处理条款。一是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平台取消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格;二是对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查实后追回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平台承担单位 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扶持资金、资质、称号。
四、咨询方式
可拨打(姜艳红,2022858)进行咨询,也可微信关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微信公众号或者登录市科技局官网了解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