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4-01 16:29

  一、修订背景

  《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厦科联〔2018〕2号)于2021年1月12日到期失效。文件执行以来,对引导我市科学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提高了科学仪器设备利用率。

  2019年7月25日,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其中明确鼓励“三高”企业使用共享仪器设备,和共享仪器设备拥有方积极为“三高”企业提供共享服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和共享力度,促进科技资源服务于全市科技招商工作,在总结《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厦科联〔2018〕2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借鉴科技部、福建、江苏、深圳等省市相关文件,形成《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科技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征求局内各处室、各相关部门意见,并邀请在厦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单位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并多次征求联合印发单位的意见,修订出台《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共享条件与程序”、“扶持政策”、“评估与监督”、“附则”共六章十九条。

  (一)总则

  对开放共享进行定义,明确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范围(第二条);确定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秉承的发展理念(第三条);对于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纳入共享进行专门说明(第四条)。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科技局作为市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明确其工作职责(第五条);明确市共享平台运营单位的主要职责(第六条);明确加入市共享平台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第七条)。

  (三)共享条件与程序

  明确须纳入市共享平台管理并对社会开放的科学仪器设备价值、购置形式等条件,并对符合条件应纳未纳、应共享未共享的单位进行约束;同时说明加入共享平台的程序(第八条、第九条)。

  (四)扶持政策(第十条)

  共享服务过程中,对提供服务方和符合条件的使用方均给予政策扶持。在市共享平台的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并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在市共享平台公布),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服务奖励主要针对在厦提供共享服务的单位,为非在厦“三高”企业提供服务的,根据服务数量(最少3家)和服务金额孰低原则给予奖励,最高奖励40万元;为在厦“三高”企业提供服务的,奖励标准按服务金额的30%予以兑现。每家在厦成员单位每年奖励最高100万元。

  使用补助主要针对在厦“三高”企业或新引进重点单位(自签订协议起5年期内)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家补助最高50万元。

  (五)评估与监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科技部共享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考核评价制度,针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财政资金为主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数量多、种类相对齐全、技术先进性高等,鼓励在厦各高校科研院所加入市共享平台,促进其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对符合条件且已建有内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在厦高校、科研院所,与市共享平台对接后,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评估。为调动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经评估合格及以上单位,提供开放共享获得的服务收入和服务奖励,可作为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且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同时要求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仪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倾斜。

  三、其他说明

  (一)政策执行说明

  2021年该政策兑现:按照旧办法执行,受理资料的期间为2020年5月1日至新办法印发之日。

  2022年该政策兑现:按照新办法执行,受理资料的期间为新办法印发之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服务对象和补助说明

  相关财政补助只针对符合条件的在厦企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可包含闽西南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上五地市等所有企事业单位。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科技局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

  高爱绒  0592-203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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