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15 16:54

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1.第四条修改为“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厦门市“双千亿”工作方向,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基建等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在支持领域上增加了“新基建等未来产业重点领域”

  2.第七条(三)申报条件修改为“能够正常运营,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200万元以上;”明确了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的统计口径,同时明确不含厦门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的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200万元以上。

  3.第八条(二)申报条件修改为“能够正常运营,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会计准则审计)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含厦门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明确了年度研究开发经费的统计口径,同时明确不含厦门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的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500万元以上。

  4.第十条(二)内容修改为“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给予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以非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购入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50%的后补助,补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明确了补助的对象是非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购入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

  5.增加第十一条内容 “我市主动策划布局的新型研发机构,登记注册后经市政府批准,可先行给予非市、区级财政扶持资金购入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未通过重大研发机构认定的,被扶持机构应按通知全额退还补助资金,不予退还的,市科技部门应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对于我市主动策划布局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先行给予补助。

  6.增加第十二条内容“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已享受落地经费补助的,不再享受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明确“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的补助情况。

  7.根据《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厦审改办[2020]2号)规定,第十四条(五)和第十五条(三)中,将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由申报单位提供改为由科技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8.第十八条修改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二)考核合格的研发机构,按其评估期内的扣除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后的研发经费投入额,按3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相比较于优秀,对合格的最高奖励有梯度降为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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