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7-08 11:17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和我市建设高水平健康之城的需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厦门市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提升本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临床医学成果转化,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厦门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布局。亟需制定配套政策举措规范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组织管理、申报和评审、建设运行管理、验收与评估、资金与政策和附则七个章节。要点如下:

  一是中心定位和管理原则。中心由依托单位、协同网络成员单位构成,集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于一体的高水平、开放式医学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平台。中心建设遵循联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共同参与原则,坚持多渠道支持、需求引导、择优遴选、绩效考核、动态管理。

  二是组织结构和职责。市科技局、市卫健委负责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及运行的指导工作,负责研究制定中心的建设布局、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措施,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绩效评估和检查。市卫健委负责建立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提供中心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咨询,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发展规划等咨询以及承担其他委托工作。

  三是申报和评审流程。市科技局、市卫健委依据《厦门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实际需求,联合发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厦门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厦门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市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对拟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进行社会公示后,市科技局、市卫健委联合发文确认。

  四是建设运行管理。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心应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指导。依托单位应牵头研究制定中心的建设方案,指导中心的建设并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协同网络成员单位按中心要求,做好资源整合,协同开展临床研究、人才培养、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

  五是验收与评估。中心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市卫健委根据中心的建设方案,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予以确认为“厦门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验收通过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施绩效评估管理,每二年开展一次。评估方式包括材料评估、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中心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六是资金与政策。支持资金由依托单位监督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对通过验收的厦门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补助,对评估优秀的给予150万元滚动支持;对被认定为福建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参照市级标准支持(省、市两级不重复享受);对取得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厦门分中心资质的,给予400万元补助,对评估优秀的给予200万元滚动支持;对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晋级成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予以补足至1000万元。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网站标识码:3502000032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5号闽ICP备20014390号-1

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 邮编:36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