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3-03-31 14:47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加快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动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特制定《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

  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建立研发机构

  1.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的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等共建联合实验室,按其共建联合实验室新增研发设备(含软件)非财政资金投入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按照总投资最高80%、最高1亿元的融资支持,其固定融资成本为2%/年,银行利率与企业融资成本的差额由财政贴息,融资贴息期限最长5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授予:“厦门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研发中心或创新中心”,依申请可给予2套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由企业自行分配,自主研发费用每增加500万元,依申请可给予增加1套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每年由市科技局确认并提供奖励企业名单及其奖励的房源指标数量,安排单独批次配售;具体适用对象、申请条件、工作流程等参照《进一步强化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厦工信规〔2023〕4号)执行。(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3.对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为企业研发提供共享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运营方,按年服务费的1%给予运营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健全国有企业创新导向的考核体系,鼓励国有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其建立研发机构等创新投入的相关成本费用,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回。(责任部门:市国资委)

  二、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以奖补结合的方式重点支持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研发:

  5.补助: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每满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6.奖励: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且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奖励30万元;增长率超过40%的,给予奖励5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额,再增加5%给予补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项目带动战略

  8.市科技局专家库广泛吸纳并大幅增加企业专家的数量,鼓励企业参与应用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专项,提高指南编制及项目评审中企业专家的比例。(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9.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充分体现企业需求,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应用场景示范,实行企业出题、能者解题、政府补助、充分赋权、限时攻关的“揭榜挂帅”新范式。对“揭榜挂帅”项目按研发投入总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给揭榜方的经费可以拨付至外地单位,包干使用。(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10.对企业研发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视为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项目编号,由企业自筹资金并自行管理。(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11.鼓励技术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企业,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开展创新联合攻关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创新联合体申报科技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第2条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叠加享受,其余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不再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5号),符合条件的规下企业可继续享受厦府规〔2020〕15号文的研发费用补助。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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