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6-03-16 09:0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新创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生态,现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工作指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加快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进程,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和《厦门市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规〔2025〕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认定的人员:

  (一)公派、自费出国(境)学习,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从我国境内高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籍人才在厦门市国际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基地、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内创办企业参照本指引给予扶持。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的对象是在高新技术领域由留学人员以资金或技术投入方式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含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第四条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申请创业扶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留学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留学人员需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等),且在企业所持股份比例不低于30%。

  (三)留学人员已办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并在厦实际参与企业经营。

  (四)企业研究、开发的产品或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五)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高技能人才、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含)以上。

  (六)申请企业须在厦实际经营,具有相应的办公场地。

  (七)申请企业已成立半年(含)以上、5年以下,已投入的与研发有直接关系的科学仪器设备、材料费、电脑、服务器、委托外单位研发费用、委托外单位检测费用不低于20万元。企业正式员工近4个月内一直保持5人(含)以上,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八)申请人和申报单位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条  市科技局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下称“专项扶持资金”),专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创办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由市财政每年从科技发展经费中安排,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属于后补助资金,由企业自主安排用于经营支出,但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专项扶持资金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七条  同一留学人员在厦经营或参股多家企业的,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已获得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的同一留学人员或同一留学人员企业不可再次申报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

  第八条  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基础补助。获得一次性基础补助后3年内,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且被认定为以下类型之一的,可再给予30万元的追加补助:

  (一)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三)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九条  专项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一)系统填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留学人员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线上填报具体信息,并对所填报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及实地核查。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线上申报材料有疑义的,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三)核查相关信息。市科技局对已填报的留学人员企业进行信用查询和查重。

  (四)资金拨付。审核无疑义的,经市科技局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设有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清晰。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须接受和配合科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以虚假材料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市科技局依法收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取消其5年内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第十三条  本措施如与其他同类政策存在交叉或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自2026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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