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文件精神,引导和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根据《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厦科规〔2025〕4号),现启动2025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1.申报对象原则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投资主体为非单一关联企业;
2.申报对象为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活动的科研实体;
3.申报对象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计算机编程、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上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订章程,并依照章程管理运营。
投资主体多元化是指由两类及以上不同性质的资本共同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人才团队、企业、个人等,并且由非单一关联关系的投资主体共同组成。其中,投资主体指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股东,具有独立的决策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确保在重大事项中发挥实质性作用。
(2)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申报主体的经营范围需含有“研发”“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与本政策支持内容相关。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应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独立的办公和科研场所。
①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是指仪器设备不含税价款(即购置原价,不含税)。其中,通用性办公桌椅、空调等不属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范畴;软件开发工具一般指用于研发的专用软件开发及设计工具等。
②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应放置于厦门科研场所;
③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得与其他单位、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混合使用。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5)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稳定收入来源于出资方的,需提供承诺函;来源于技术交易等收入的,需提供合同、任务书等佐证材料;其中,技术转让包含许可。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的合同须经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比不得超过75%。其中,主动布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如无明确约定,参照上述执行。
(二) 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办公和科研场所
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的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
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3)常驻研发人员
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常驻研发人员(含柔性引进人员)人数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30%;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常驻研发人员(含柔性引进人员)不少于2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
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人员,包括常驻研发人员及外聘研发人员,不包括管理及服务人员。
①常驻研发人员:申报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在申报单位工作满183天以上,并在申报单位缴交社保。
其中,未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保的柔性引进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作为常驻研发人员:符合我市对柔性引进人员的相关规定,且申报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在申报单位工作满183天以上。柔性引进人员占常驻研发人员比例不得超过50%。
②外聘研发人员:申报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在申报单位工作满183天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
③职工总人数:申报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职工总人数之和/12。
(4)年度研究开发经费
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200万元以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500万元以上。
研发活动需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5)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
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0%;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有核心研发团队和核心技术,合同研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0%。
(三)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主体中至少包含投资基金、高校科研院所及关联机构、科研团队、技术参股人四类主体之一。
(2)自被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起,至当次申报截止日,累计用于机构建设与运营的支出不低于2000万元。
(四)根据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相关规定,市财政资金购置的在适用范围内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须纳入市共享平台管理,向社会开放。
(五)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提供的有关申请、证明材料真实可靠,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提交材料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
3.申报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运营制度;
4.研发场所证明(备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5.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并明确其购买资金来源(备注:设备原值一般为不含税);
6.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需提交资金来源证明材料;申报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清单,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
7.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需提交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及聘用合同、学历证书等材料;申报重点及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交研发机构人员清单及相关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
8.企业获得的科技创新平台、企业资质(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
9.近5年已完成的科研和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成果转化材料、知识产权清单及相关材料;
10.服务企业清单及相关材料;
11.诚信承诺书;
12.主动布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须出具合作协议、建设方案及事前评估论证相关材料。其中,事前评估论证结论需明确建设布局新型研发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3.其他佐证材料。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且有申报意愿的单位登录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登录方式有以下两种:
①直接输入网址:http://120.41.36.6:8888/login.jsp
②从i厦门登录:https://www.ixiamen.org.cn,选择i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
进入系统后,选择市科技局--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填报《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申报截止日期:2026年2月13日。
(二)推荐流程: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机构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机构,应组织现场调研(市科技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参与),核实机构实际情况。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初审与调研结果,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
推荐截止日期:2026年3月17日。
(三)业务咨询方式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合作处 0592-2021825
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 0592-2032209
思明区科技和工信局 0592-2667991
湖里区科技和工信局 0592-5722549
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 0592-6157810
海沧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0592-6806236
同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0592-7010102
翔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 0592-2872303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0592-5632286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0592-5380040
(四)系统技术支持
系统维护电话:0592-5397711
五、报送地址
审核通过后,打印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一式两份(1份原件,1份复印件)装订成册,寄到厦门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9号真浩阁4楼)。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26日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