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厦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时间:2025-09-05 16:20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和《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科技局起草了《厦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于9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通过金宏网或邮箱反馈至我局,邮箱为:kjjzcb@163.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谢谢支持。

  附件:1.厦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3日

  (联系人:黄茹鹏   联系电话:2021361)

  

 

 

附件1

  厦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更高能级升级,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和未来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拓展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等要求,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供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

  第五条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4+4+6”现代化产业体系,投资建设孵化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指导,负责本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考核、政策兑现,并推荐申报部级、省级孵化器。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2.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含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孵化场地相对集中,不得超过2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机构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原则上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

  3.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专职人员占专职管理人员总数的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4.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15%。

  5.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7.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20%。

  8.上年度至少3家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9.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和科技型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和实际运营地应在孵化器场地内。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的程序:

  1.申报。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孵化器培育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市科技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

  3.公示。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

  4.公布名单。市科技局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孵化器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区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指导,负责本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绩效考核及政策兑现,并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各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的日常服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级孵化器年度绩效考核评估机制,根据孵化器发展实际情况及国家、省市要求调整和完善孵化器年度考核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部级孵化器按照国家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参加部级绩效评价,不参加市级年度绩效考核评估。年度绩效考核评估重点考核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孵企业运营和发展情况、投融资情况、创业带动就业等。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加强日常管理与服务,结合年度考核及火炬统计调查,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走访在孵企业,了解发展需求,协助对接资源,助力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场地位置、面积范围、运营机构、经营方向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孵化器因经营方向变化等原因停止运营,可向市科技局主动申请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取消后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孵化器。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孵化器,其中在认定和考核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对其收回专项奖补资金: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统计的;

  (二)连续两年绩效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三)有严重失信行为、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广泛引进专业人才和专业服务机构,配备专业条件,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务;主动对接跟踪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源头,建立和完善早期“硬科技”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超前孵化;加强创业辅导,加大早期项目投资,精耕细作,精益求精,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更好满足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需求。

  第十八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开发区)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重点产业发展布局,加强人工智能、基因与生物技术、前沿战略材料、深海空天开发、未来网络、氢能和储能等未来产业领域内的专业孵化器布局。

  第十九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配建高质量孵化器,探索“学科+产业”新型创新模式,带动更多未来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实现就地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条  提升厦门科学城创新“引擎”功能,加速集聚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科技金融、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等服务机构,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高效流动、良性互动,打造高品质创新生态。

  第二十一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与知名创业孵化服务组织的交流合作,促进资源互补对接,联动发展。

  第二十二条  支持孵化器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等国际协同创新平台优势,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两岸特色的孵化器积极探索两岸创新创业融合发展新模式,发挥厦门对台独特优势和先行示范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向市科技局申请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纳入孵化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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