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11-17 16:13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关于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管理实际,制定《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细则》。现将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

  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升高企认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工作质量,保证我市高企认定工作高质量开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中介机构,是指出具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企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第三条 中介机构职责。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据实出具专项报告。

  第四条 审核推荐机构及程序。市高企认定办负责厦门市高企认定中介机构的审核推荐工作,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厦门市高企认定中介机构的申请、受理等工作。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当年度申报通知。中介机构按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1.《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2.事务所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登记备案信息中“基本信息”截图(企业在近一年名称变更的须附相关管理部门准予变更通知书)。

  3.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花名册。

  4.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核对用)。

  5.人员证明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公司全员均缴纳社保的仅需提供1-2项证明材料,社保缴交不齐全的请提供1-4项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从税务申报系统中下载打印):

  (1)上年度1-12月全员社保缴纳汇总表;

  (2)上年度12月当月全员社保缴纳明细表;

  (3)上年度1-12月全员个税缴纳情况汇总表;

  (4)上年度12月当月全员个税申报明细表。

  6.高企认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承诺书。

  (二)形式审查、受理。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受理。形式审查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为依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中介机构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求;

  2.申报材料是否提供齐全,是否按要求签章;

  3.申报人是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等。

  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核。市科技局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中介机构资格,拟定推荐中介机构名单。

  (四)联合审查。每年由市高企认定办召开成员单位工作会,对提交会议的拟推荐中介机构申报材料开展联合审查,以及对上年度出具高企认定问题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根据联审结果确认当年厦门市高企认定中介机构推荐名单及惩戒名单。

  第五条 推荐规则。市高企认定办对满足申报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联合审查,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成立时间:申报截止日前成立3年以上。成立未满3年的分所可采用总所的成立时间。

  (二)成立地点:注册登记地及实际经营地在厦门(含在厦成立的分支机构)。

  (三)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的确认:

  1.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需在申报截止日前取得注册会计师证或税务师证书;

  2.若出现两家中介机构申报同一人员作为本所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时,审核时按该名人员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度12月份缴纳社保所在的中介机构确认归属;

  3.中介机构法人的证书注册机构非本所的,若上年度在该中介机构实际开展工作、出具报告,经举证确认后可以计入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参与占比计算。

  (四)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计算:

  1.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及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采用上年度社保或个税人数计算;

  2.中介机构可提供申报截止日前12个月的社保或个税资料做为补充。

  第六条 惩戒原则。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市高企认定办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未通过高企认定企业的专项报告开展复核工作。对出具问题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由市高企认定办向中介机构发送问题告知书,中介机构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经核实具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进行惩戒:

  (一)中介机构惩戒

  对在上年度高企认定工作中出具问题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问题报告未出现严重失误的,以及出具1份严重失误问题报告的,保留其当年度厦门市高企认定推荐中介机构资格,同时以市高企认定办的名义向中介机构发送核查意见告知书,提醒其今后严格按规定进行审计或鉴证,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出具2份及以上严重失误问题报告的,暂停该机构参与厦门市高企认定相关工作3年,向中介机构发送核查意见告知书并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二)出具报告人员惩戒

  1.对在上年度高企认定工作中对出具问题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出具的问题报告未出现严重失误的,保留其当年度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的资格;出具1份严重失误问题报告的,暂停其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1年;出具2份及以上严重失误问题报告的,暂停其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3年。

  2.惩戒期为3年的人员若重新在其他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就职,该事务所在申请高企认定中介机构资格时,不得将尚在惩戒期内的人员作为本所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进行申报(但须记入职工总数)。

  (三)对于受到市高企认定办惩戒并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的中介机构,市科技局负责把相关证据资料交由中介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交由市财政局、税务师事务所交由市税务局,作进一步处理。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抄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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