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析

  • 录播时间:2018-05-22 09:00 - 2018-05-22 11:00
  • 嘉 宾:市科技局曹伟民副局长
  • 地 点:市长专线办公室

     

    杨女士:请问通过高企认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访谈嘉宾:目前我市开展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通过之后享受的优惠政策是不一样的。

    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后,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厦门岛内)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1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厦门岛内)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获得政府奖励资金。市财政局将对通过国家级高企认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终奖励以修订后正式公布的扶持措施为准)。另外我市各区(含火炬高新区、自贸区)对辖区内新认定的高企给予10-25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区级配套扶持措施解释权归各区相关部门)。

    三是享受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补助。我市所有向税务机关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的高企,可申请上年度研发经费补助,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其中每年每家补助额度超过250万元的,按250万元予以补助(非高企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四是享受政策倾斜支持。高企还可享受骨干员工落户政策、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倾斜支持。

    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之后,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首次备案为市级高企,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最终奖励以修订后正式公布的扶持措施为准),火炬、思明、集美、海沧、同安、自贸区等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区级配套扶持措施解释权归各区相关部门);鼓励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可申请研发经费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额度最高可达到250万元。

    同时符合市高备案条件和国高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申报市高和国高,通过后可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陈先生:什么样的企业能认定为国家级高企?

    访谈嘉宾: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并且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是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是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条件。(后面有描述)

    六是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是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陈先生:那市级高企备案条件跟国家级高企认定有什么区别呢?

    访谈嘉宾:备案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也许满足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经济和技术各项指标接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要求且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

    市高的备案条件相较于国高认定条件来说部分要求有所降低,但是对企业的规模,人员数进行了限制。要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一年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6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5人;

    近一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不高于2亿元,若低于50万元的,其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

    (六)近一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八)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林先生:您好,请问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后,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

    访谈嘉宾: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须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高企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企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通过重新认定后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刘先生:今年我市的高企认定工作开始了吗?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申报?

    访谈嘉宾:今年我市的国高认定和市高备案工作均已启动。我市国高认定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主要针对2015年度认定及重新认定企业,申报截止630日;第二批主要针对新申报企业,申报截止815日。企业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sti.xm.gov.cn)或市高新协会网站(www.xmhta.com)下载当年度的高企认定相关通知,按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市高备案是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因此各区的申报批次及时间是不一样的。企业可登陆所属辖区政府网站上查看申报通知,并根据各区的申报时间提交资料。企业也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sti.xm.gov.cn)或市高新协会网站(www.xmhta.com)下载当年度的市级高企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郭女士:您好,我想问下,我们企业今年要重新认定国高,那我们还能同时申请市高备案吗?

    答:不能,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包括今年须重新认定的国高,不再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王先生:听说今年市级高企备案办法重新修订了,主要修订了那些内容?

    答:自去年出台实施《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我市备案市级高企数量已达1218家。为更好的引导申报企业规范经营,提升市高备案企业质量,同时加强对具有升级为国家高企潜力的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今年年初我市对《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进行了修订,于4月中旬正式发布新版《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办法》。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备案对象进行调整。当年应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不再备案为市级高企。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其研发和收入已发展到较高的水平,不再备案入库。

    二是提高了备案条件。第一要求备案企业须具有独立经营场所;第二对备案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人数设置了下限,要求上年度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6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5人;第三对备案企业的规模大小进行了限制,原则上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万元—2亿元之间的方可进行备案,同时鼓励研发投入较大的小微企业进行备案,若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低于50万元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的也可进行备案。

    三是简化审核流程。新办法将备案通过的环节前置,“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抽查,审核通过即完成备案,通过的名单同步在市科技信息网公开”,而市科技局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前将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查。通过调整备案流程,加速了备案进度,避免出现企业国高认定通过时市高还没完成备案的情况。

    四是加强信用惩戒。新办法增加了惩戒条款,“因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而被取消市级高企资格的,依法追回相关奖励资金,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上报‘厦门市信用管理工作平台’”,以期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形成威慑。

     

访谈已结束,谢谢参与。
系统链接: 厦门市科技局企业统计直报系统 国高市高小巨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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