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市委第十一届十三次全会通过的《厦门市争当“五大发展”示范市实施意见》明确,厦门市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打造国家创新型城市。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如何激发企业研发创新内生动力,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备受关注。 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白国华先生做客政府网,解读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2016-08-24 09:02:00]
|
主持人: 白副局长您好,欢迎您做客市政府网站。 [2016-08-24 09:03:00] |
白副局长: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2016-08-24 09:03:00] |
主持人: 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政策的执行情况,谢谢! [2016-08-24 09:03:00] |
白副局长: 好的。2015年12月,科技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原有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包括放宽了研发活动适用范围、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解除了研发设备仪器研发专用限制、简化了审核程序等,旨在进一步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管理。这一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一出台就受到多方关注,特别是企业。今年3月16日,我局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组织了一场专题培训会,会场近500个座位座无虚席,之后我们还分别到各区组织培训,企业人员参加培训非常踊跃。 其实,这个政策并不是新政策,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从这8年实施情况看,厦门市是实施效果最好的地区之一。8年来我市共有2811家次企业享受了此项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达116.19亿元,涉及减免税额达28.08亿元,享受的企业数和减免税额逐年上升。2014年度我市申报加计扣除备案的企业408家,2015年度申报加计扣除备案的企业数则达872家,比上年翻了一番。 [2016-08-24 09:10:00]
|
主持人: 看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这项政策涉及面广、优惠力度大、关注度高,那么,这项政策的实质优惠内容是什么呢? [2016-08-24 09:11:00] |
白副局长: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16-08-24 09:13:00] |
主持人: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是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 [2016-08-24 09:14:00] |
白副局长: 这是一项普惠性的政策,不限定企业性质,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也能享受。当然,也有一定的条件,企业必须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此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等,也不适用该政策。 另外,这个政策的普惠性还表现在:可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享受,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税率优惠,也可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16-08-24 09:18:00]
|
主持人: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这项政策是国家三部委联合发布的,那么市里各个部门如何分工协作? [2016-08-24 09:19:00] |
白副局长: 自2008年开始,在这项政策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与税务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分工协作机制,发挥各自职能,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税务部门作为税收征管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研发费用审核和政策兑现。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在工作中及时沟通和协调,这样的合作配合在全国来看,也是效果最好的。 [2016-08-24 09:21:00] |
主持人: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研发项目的鉴定,那么哪些项目需要进行鉴定呢? [2016-08-24 09:22:00] |
白副局长: 研发项目鉴定主要是配合税务机关的核查而开展的。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后,税务局在后续管理检查中,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这里我要说明的是,市科技局开展研发项目鉴定,由税务部门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2015年之前,税务部门开具的是《提供鉴定意见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这样,需要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鉴定申请。从2016年开始,根据新政策(119号文)的精神,市科技局与税务部门达成共识,改为:税务部门开具《关于提供研发项目鉴定意见的函》,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书。这样,不再需要企业找市科技局,省去了企业的麻烦。为减轻企业负担,市科技局还负担了项目鉴定过程中的专家评审费用,企业项目鉴定不需要企业承担任何费用。 [2016-08-24 09:27:00]
|
主持人: 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研发项目鉴定的流程。 [2016-08-24 09:27:00] |
白副局长: 好的,主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第一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鉴定要求,企业填报《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是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受理,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是形式审查通过的,市科技局或其委托机构通知企业进行鉴定; 第四是项目鉴定形式一般为现场鉴定,市科技局聘请行业技术专家3-5人组成鉴定小组,鉴定小组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五是市科技局出具《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2016-08-24 09:30:00]
|
主持人: 那么研发项目的鉴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2016-08-24 09:31:00] |
白副局长: 研发项目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发项目计划书。(内容须包括: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时间进度安排、经费预算、人员配备等内容,以及内部审批记录); (二)研究情况说明。内容须详细说明:企业从立项时起到申报前,进行了哪些研究工作,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取得了哪些技术进展,获得了哪些技术成果等; (三)研究成果资料。主要包括:因本项目研发而取得的知识产权证书、成果鉴定证书、针对研发内容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等); (四)如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项目,须提交相关合同或协议; (五)研发记录证明材料。包括:研发人员的实际工作记录,针对研发目标进行的内部检测记录。 [2016-08-24 09:35:00]
|
主持人: 研发项目的鉴定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016-08-24 09:36:00] |
白副局长: 这几年鉴定确实也发现不少企业管理不规范,请企业务必注意以下问题: (1)研发项目必须具有明显创新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要做好研发过程记录。如无相关研发记录和相关证明,难以确认研发活动;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不予确认(关联企业须重视); (4)同一项目只鉴定一次,第一年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时应说明项目执行期(项目鉴定时也将予以明确); (5)企业报送科技部门的材料必须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材料一致。 [2016-08-24 09:39:00]
|
主持人: 好的,谢谢白副局长的详细解读。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2016-08-24 09:40:00] |
小陈: 哪些项目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016-08-24 09:41:00] |
白副局长: 必须符合政策中关于研发活动定义,创意设计也是研发。七种情况不属于研发活动(常规性升级、公开成果直接应用、商品化后技术支持、现有产品技术等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常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和维修维护、社会科学研究) [2016-08-24 09:43:00] |
周周: 研发项目是否一定要有检测报告、知识产权? [2016-08-24 09:44:00] |
白副局长: 研发过程中,会对研发进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应该会有检测进行验证,但不一定是第三方检测。研发项目不一定形成知识产权,有的企业因为各种原因不申请知识产权,甚至研发项目也有失败的。 [2016-08-24 09:46:00] |
LYY: 知识产权是否能作为研发记录证明? [2016-08-24 09:47:00] |
白副局长: 知识产权是技术成果证明,但不是研发记录,研发记录是研发过程的轨迹资料留存,知识产权可能通过购买获得。 [2016-08-24 09:48:00] |
王先生: 申报政府补助的项目还能申报加计扣除吗? [2016-08-24 09:49:00] |
白副局长: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作为征税收入可以。 [2016-08-24 09:50:00] |
陈小姐: 加计扣除新政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的2015年汇算清缴就可以按新口径执行了吗? [2016-08-24 09:51:00] |
白副局长: 加计扣除新政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是指所属期2016年起。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的2015年度汇算清缴仍执行旧政策,2016年度汇算清缴才执行新政策。 [2016-08-24 09:52:00] |
李小姐: 企业哪些人员可以视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其工资、五险一金计入研发费? [2016-08-24 09:53:00] |
白副局长: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人员人工费用既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还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016-08-24 09:54:00] |
杉杉: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的销售收入如何处理? [2016-08-24 09:55:00] |
白副局长: 此类收入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视为研发投入的价值补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016-08-24 09:57:00] |
黄先生: 销售研发产品对应耗用的材料费用如何处理? [2016-08-24 09:58:00] |
白副局长: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也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视为研发投入的价值补偿。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016-08-24 10:01:00] |
何先生: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按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还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吗? [2016-08-24 10:02:00] |
白副局长: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还可以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2016-08-24 10:05:00] |
主持人: 非常感谢白副局长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2016-08-24 10:07:00] |